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企业自主验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为规范我局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参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附件: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验收时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惠州市环保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企业自主验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需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环评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 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专家人数自定,专家原则上应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库(可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官网http://huanbao.huizhou.gov.cn查询)中选取。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组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三)完成验收报告,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整改完善,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附件2),最终形成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同时书面向市环保局报送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公示的内容如下: 1.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向社会主动公开竣工日期(附件3); 2.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进行调试的,应在调试前,向社会主动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附件4);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3.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验收报告(附件5),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 建设单位应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版验收报告及其电子版送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 上述信息平台填报不作为向社会主动公开方式。 (四)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按上述验收程序和要求与主体工程的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需在验收报告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书面提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附件6),由市环保局组织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涉及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取得噪声、固废专项验收意见),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验收要点 (一)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4.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5.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6.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7.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8. 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完成; 9.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 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 10.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五、资料归档 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应将下列资料及时归档备查(其中,第八至十三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环评批复要求选择归档)。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市环保局出具的噪声、固体废物专项验收意见;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四)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型号)及车间平面布置图; (六)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 (七)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八)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附具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九)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应附具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十)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应附具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设施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一)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方案; (十二)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监管要求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附件1 X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 (参考格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原环评部门审批文件等要求,“建设单位全称”编制了《XX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XX年XX月XX日,由建设单位、技术评审专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审阅了《XXXX》,并对项目现场及项目环保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充分讨论,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三)验收范围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 (二)运营期环境保护设施 1、废水 2、废气 3、噪声 (已按相关规定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报告) 4、固体废物 (已按相关规定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报告)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及落实情况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XXX出具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表明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