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释放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政策信号。《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参照指导意见发布了当地的绿色金融实施意见、发展规划等文件。这类地方性文件中都有未来将通过财政、金融手段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的承诺。这些信号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降低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其投资绿色项目的信心; 第二,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地方发展规划的硬性约束指标。地方政府在编制经济发展规划时,要有专家帮助量化各类产业和主要项目的环境成本和效益。要确定未来5--10年大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的改善幅度,以及碳排放总量的降幅。根据这些要求明确哪些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得纳入规划,哪些节能减排效益好的项目应该重点支持; 第三,用市场化机制来撬动社会资金投入绿色产业。要科学设计绿色再贷款、担保、贴息等激励机制,适当地提高一些绿色项目的回报率,以撬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融资。地方可设立绿色基金,政府出一些钱,目的应该是争取撬动几倍、几十倍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四,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成果。许多绿色金融产品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只是在地区间和金融机构之间普及程度还不均衡。我国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创新性的金融运用。比如,如何在老工业区通过绿色金融产品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如何在西部省区通过金融大力支持新能源的发展等。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