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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实证研究

来源: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09 11:41:40

摘要: 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侵害野生鸟类资源的犯罪更显其独特性与隐蔽性,在刑法适用方面更易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本文欲通过对案例的实证分析,来探讨该类犯罪的自身特点与规律。通过对1022个破坏野生鸟类资源案件的统计分析来探求针对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的特点。

保护野生鸟类资源在我国生态文明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野生鸟类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生态循环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 人们对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保护动物资源观念淡薄,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日趋严重(1)。我国目前因缺乏对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意识,司法实践对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屡见不鲜。同时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更新不及时更加大了对野生鸟类犯罪案件的争议。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门针对野生鸟类犯罪进行研究的几乎没有,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一部分,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研究无法起到通适性,毕竟物种的种类是相当丰富的,不同的物种都自有其独特性,不能一盖述之。即使是针对野生动物犯罪的研究大多采用的野生规范性与直观性研究方法,缺少相关的实证研究,且诸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宣传教育、法益侵害、保护区建设、立法完善等方面,但这并不能直接反映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的规律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全面分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本次实证研究对1022个相关案例进行了全样本分析,以探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的基本规律,以期为预防和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犯罪活动提供建议。

一、实证研究选取样本的情况说明

生态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其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2)。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环境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鸟类物种的丰富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犯罪对象是针对鸟类进行的。我国《刑法》涉及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5个: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第346条规定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本研究所有样本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样本总数1022件,被告人合计1576人,样本涵盖时间为2018年3月以前所有录入系统的判决,时间跨度上有十一年,具有代表性,涉及广东、河南、云南等27个省份(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主要发生在林业资源丰富的西南和华中地区。样本中一审案件共1014件,二审案件共5件,再审案件3件。由于本次研究样本只限于各地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无法对相关证据、卷宗进行分析研究,假设所有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假设各地法院上传的判决没有经过刻意筛选,案件样本符合随机性的要求。此外,样本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其一、统计的案件中只涉及27个省份(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并未涵盖我国所有地区;其二、部分判决书的内容表述过于简单,无法准确知晓案件更多的相关信息,不利于法律适用和罪名的分析。其三、由于人工统计的原因,可能会出现部分数据的个别误差。但上述局限性并不影响从样本中分析相关违法犯罪情况的基本规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二、破坏野生鸟类资源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统计与分析

(一)裁判时间统计与分析     

表1: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案件数量在2012年~2016年呈现持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在2008年~2012年呈现缓慢增长趋势。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数量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2.6%、27.5%、31.9%,占近4/5的比例。在量刑未发生明显变动的情况下,这三年的犯罪率相对较高,这可能与我国各地每年对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的打击程度不同有关,同时数据表明人们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够。因此,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也要积极做好相关保护政策的宣传工作,以提高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

(二)被告基本情况统计

表2:被告基本情况统计

在1576个被告人中,有年龄记载的共805人,有性别记载的共810人。表2显示,30岁以上被告人在被告人总数中占比高达82.73%;男性在被告人总数中的占比高达94.4%。可见,高龄、男性是破坏野生鸟类犯罪被告的显著特征。样本案件中,涉案人员有文化程度记录的共668人,被告人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的占全部人数的89.3%。本次统计说明,犯罪率和受教育水平之间有极大关联性,即文化水平越低,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犯罪率越高,反之则越低。样本案件中,涉案人员有职业状况记录的共778人。从表2中可以看出,无业者和农民合占86.1%。可见,无业者和农民是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的主要群体。通过对被告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大多数破坏鸟类动物犯罪的主体特征可概括为:受教育程度较低,且以无业者和农民为主的高龄男性。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较低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关。本次样本统计中并未出现单位犯罪,故针对上述自然人犯罪,依旧是我国惩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的工作重点。对此,可以通过普法宣传、在特定区域设置禁猎标识、加强监管力度等方法加以预防。对于已触犯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使其不敢再犯,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地域统计

表3:犯罪地域统计情况

此次样本数据是针对全国各省范围内的野生鸟类犯罪情况统计,数据全部来源于全国裁判文书网。由于网站原本数据的缺少,最终的统计结果并未覆盖到全部省份城市。以上统计结果主要是浙江、湖北等27个省份城市范围内的数据情况。图3反映出,野生鸟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华东和中南地区省份城市,共763起,占样本数据的75%。从表3反映的数据来看,野生鸟类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呈现出有些省份野生鸟类犯罪数量多达一百多起,如浙江、湖北、湖南分别有122、107、176起,而有的省份却只有几起,如山西、四川都只有2起犯罪情况,说明地域分布不均匀,野生鸟类犯罪情况差异大。从总的反映情况来看,野生鸟类犯罪在中南地区省份区域及华东地区省份区域较多,而西南、西北等地区省份区域较少。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说,东南部经济较发达省份野生鸟类犯罪数量较多。

(四)相关罪名的统计与分析

我国《刑法》中,涉及野生鸟类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在纳入统计的1022例案件中,有关罪名的排布情况见表4、表5。

表4

表5

根据表4、表5的内容,可以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野生鸟类犯罪的罪名认定情况作如下总结:首先,在仅触犯一罪的案件中,以非法狩猎罪判决的案件为873例,占全部样本案例的85.4%,并且在同时触犯数罪的26起案件中,亦均涉及非法狩猎罪,可见非法狩猎罪是该类案件中适用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罪名;其次,认定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共计51例,占全部样本案例的4.9%,这一比例相对较低,说明我国严格的枪支管控政策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鉴于持枪猎杀野生鸟类行为严重的破坏性及危险性,因此对于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进一步提升,以尽可能地降低持枪猎杀野生鸟类行为的数量;再者,在样本案例中,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共计64例,该罪名的实际认定数量在本次统计中高居第二,仅次于非法狩猎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故意犯罪,这说明,蓄意猎杀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惩戒力度,以求更好地规制该类犯罪行为。

(五)刑种、刑期的统计与分析

表6

表6的数据可以直观地反映我国有关野生鸟类犯罪行为的刑罚状况。具体来说:第一,罚金刑在该领域的应用最为广泛,但罚金数额普遍较低。样本案例中单处罚金的案件共计357例,此外又有373例案件判决并处罚金。就单处罚金的案件而言,罚金数额小于或等于5000元的案件数量最多,共283件,占比79.1%,罚金数额超过5000元的仅74例;第二,适用缓刑的案件为数众多,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共有405例,占全部案件的39.6%;第三,有期徒刑的刑期普遍较短,此次统计的378例判决有期徒刑案件,刑期五年以下案件共132例,占比34%,刑期超过五年的案件仅仅9例。

低额罚金、缓刑和短期有期徒刑的大量应用,说明现行法律对有关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对被告人以及潜在的有犯罪意图的人形成有力的制裁和威慑,不利于刑法之惩罚、遏制目的的实现。

(六)犯罪的其它特征的统计与分析

表7

表7中,共同犯罪案件的数量相对较高,占全部案件的37.5%,由于共同犯罪是多人配合、参与实施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要更甚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案件的多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人对于违法后果有恃无恐、进而可以笼络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此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偏低的自首率也可以说明,现行法律未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并不会因畏惧法律而主动投案自首,而是或心存侥幸认为可以逃避处罚,或对违法后果听之任之。

三、运用Spss揭示数据背后的秘密

Spss数据分析:各地法院对鸟类犯罪被告人判罚力度

(一)数据统计

根据小组统计的全国野生鸟类犯罪统计表,统计出各地法院对鸟类犯罪被告人判罚情况,计算出三种情形(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各自所占的比例(见表8),通过运用Spss statistics 20数据分析软件线性回归分析,来判断各地法院对鸟类犯罪被告人判罚力度的拟合程度和差异大小。

表8

(二)数据检验过程(略)

(三)SPSS线性回归分析

将数据导入spss后,通过spss个案绘上图可以直观的看出,各省判罚情况的线形图整体回归于同一趋势,要进一步验证是否线性回归,则需要进行线性回归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模型拟合信息

模型

模型拟合标准

似然比检验

-2 倍对数似然值

卡方

df

显著水平

仅截距

6.592




最终

.000

6.592

4

.159

 由上表可知,显著水平p=0.159,大于0.05,因此各省份对野生鸟类犯罪被告人的判罚力度回归拟合程度不佳,即各组数据的曲线虽然走向相同,但是相互之间的差异还是较大,不能将各省法院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拟合到近似度95%的某一回归曲线上,说明各省份对野生鸟类犯罪被告人的判罚力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数据分析结论

通过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各省法院对野生鸟类被告人的判罚情况的分析,可以较为严谨的得到下列结论:

破坏重大野生动物资源安全行为侵犯的法益可以包含公共安全(3),各地法院在审理野生鸟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有所不同,不同省份的判断标准都有所差异,存在孰轻孰重的情形,这种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各省份对野生鸟类保护的刑法适用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野生鸟类案件时,基本上是结合本地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野生物种的数量,甚至是判案法官个人的情感因素做出对此类案件的判断标准,这就导致了各地法院对同样的犯罪情节往往做出轻重不一的不同裁判的缘故,因此我国野生鸟类保护的刑事立法工作尚有待完善,急需通过司法解释等立法手段对野生鸟类保护类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犯罪情节的判断标准做出统一的规定。

四、小结

通过对1022个破坏野生鸟类资源案件的统计分析表明: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西南地区以及部分省份的山区及湿地地区;行为主体较多为农民与无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主要是初中以下;犯罪动机大多是通过贩卖谋利,犯罪行为形态多样;一审生效判决较多,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比例较小;大多刑罚相对较轻,缓刑适用较多,罚金适用较多,各地罚金幅度差异较大且普遍偏低。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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