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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霞教授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

来源:环境论评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12 15:09:10

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

为了宣传贯彻两部委文件要求,发挥行业及专家优势,加强技术交流,2018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在北京召开了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技术交流会(相关链接:)。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水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黄霞就地方农村生活污水的控制指标与排放限值进行了详细解读。本文为《水工业市场》根据现场录音整理,“环境论评”转载分享时,经黄霞教授本人对指标中没有包括大肠杆菌的原因解读做了订正,并修正了少量文字错误。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水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主任黄霞教授

中国村镇污水治理概况

今天我想就我所了解的中国农村生活污水控制指标跟排放限制的情况做一个介绍。首先,正如许多行业专家所言,农村环境治理是我国未来几十年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农村环境治理离不开农村污水治理,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水环境的污染来源有许多,包括生活污水、厕所粪污、畜禽养殖、生活垃圾、农业种植等等,可以说我国农村污水体系极具综合性和复杂性,下面我对其中一个重要环节――生活污水进行阐述。

我国村镇污水处理率一直以来都很低,截止2016年,我国村镇污水处理率仅为22%,相比城市来讲是非常滞后的。2017年,国家“十三五”规划对农村环境整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处理率达到70%。因此,各地方目前也在加紧利用各种技术、通过各种模式开展农村污水的治理。但是,面对庞大的农村污水治理体系,究竟应该将其处理到什么程度?这就涉及标准的引领和指导。下面,我把目前各省市的农村污水标准做一介绍。

各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情况介绍

在讲地方农村污水标准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国家或地方的城市污水标准。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在1973、1988、1996、2002年分别进行过修订,主要涉及COD、BOD、SS、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从国家标准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出基本的趋势,那就是氮、磷以及SS指标的不断趋严,例如现在实施的一级A标准中,要求总氮15、总磷0.5、SS10、氨氮5。此外,一些极度缺水或水环境敏感地区还制定了地方标准,例如北京市地标,也是氮、磷以及SS指标的严格程度较高。

对于农村来说,肯定不能照搬城市的排放标准。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针对农村地区的地方标准,例如福建省2011年制定《福建省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宁夏2011年出台《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64/T700-2011)》、山西2013年出台《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浙江与河北于2015年,江苏、重庆、北京于2018年也都分别制定了地方标准。

对制定标准的建议

在以上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中,包括北京、重庆、江苏、山西等省市大多以出水去向也就是收纳水体的情况为主要考虑因素制定标准,但我认为,除了排水去向这个因素外,还有3个因素也需要大家进行思考。

首先是规模。众所周知,农村地区拥有分散、零乱、面积小等特点,所以制定标准时应考虑标准是否适用于该村的规模。像北京和重庆的标准中都对规模进行了考虑与说明,而江苏、山西等地均没有考虑规模的影响。

第二是经济水平。河北和福建的标准中都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制定不同的标准限值。

第三是考虑灌溉因素。山西和宁夏的标准都表现出了要积极把农村污水往农业灌溉上去引导的意识,也特别提出了一些关于灌溉的指标。

因此,我认为各个省、市地区一定要在考虑各地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水环境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标准。例如北京一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的标准,一级二级标准中又细分了A级B级标准,这样在规模上就分成了4个档次,500吨以上的直接纳入城市管网,而使用农村污水标准的,是50-500吨以及50吨以下这两种规模的地区。重庆则是3个档次,500吨以上的纳管,100-500吨以及100吨以下的采取农村污水标准。此外江苏、山西等地也基本选取500吨的规模为分界来制定标准。所以,据现有调研情况来看,我国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在500吨以下的占80%左右。

北京农村污水处理标准介绍

下面,我针对北京目前的农村污水标准情况进行介绍。实际现在来说,北京还没有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主要执行的是《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里面的表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也分为了A、B两级,大家可以看出其要求的COD、氮、磷以及SS都是较高的。

而最近,北京也开始单独制定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其中相比《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做了一些改变。包括:减少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杆菌等控制指标;根据排水去向进行了分级,共有3级不同的实施标准;通过考虑规模效应的影响,分规模实行限值,共有4个档次;在一级标准中,把SS限值放宽;一级B标准中总氮、总磷限值放宽;二三级标准都有不同指标限制的放宽;考虑因地制宜因素,增加了部分条款,如优先选取生态处理工艺、回用水要执行回用标准等。但总的来说,新标准还是较为严格的。

而从已经发布污染物控制指标的9个省市(北京、重庆、江苏、陕西、河北、浙江、山西、宁夏、福建)相比较来看,江苏的指标最少,包括COD、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北京的指标为8个;重庆的指标为6个;指标最多的是宁夏,由于宁夏地区一直在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后灌溉,所以它的标准中还包括3项跟灌溉有关的参数。因此从目前这些标准上来看,各地方都有自己的特点。此外还有一点就是标准中的每一项限值都是有范围的,最低点和最高点实际是针对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区域。

《通知》解读

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最后,我想就此次《通知》的内容补充几点看法。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已经是大家达成的共识,但实际上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元素对各个地方进行划线和描述。比如人口,人口一般与当地的经济生产力呈正比;还有降雨量,南方和西北地区也是不同的;此外还有气候、温度、水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类型等等元素。《通知》里也强调了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便于监管等标准制定原则。因此如果能根据类似以上各种元素划分出不同的区域类别,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标准的制定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此外,《通知》中列出的污染物指标也是有些考虑的。《通知》指出:出水直接排入Ⅱ类和Ⅲ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氨氨(NH3-N)等。

首先指标选择了COD而非BOD,并不是因为BOD指标不合理,而是因为考虑到在实际监测中,BOD的监测周期一般要5天,所以采选COD作为指标更利于操作。第二是SS,因为许多污染物都需要悬浮物作为载体,SS含量不高也能一定程度代表水质污染情况的良好。第三是指标里没有包括大肠杆菌,从卫生角度来说,是应该控制,以防止病菌传播,在《通知》里没有提大肠杆菌这个指标,主要还是从实际农村地区实施监测的可行性来考虑的。但同时也指出,某些地方如果出水回用或者水体跟人体接触频繁,是可以调整标准,增加例如大肠杆菌这样的指标的。此外还有氮磷问题,现在大家认为农村污水大多情况下可以不用考虑氮磷的问题,但《通知》中提出,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因为对于封闭水体来说,富氧化的原因就是氮磷。

最后我认为,未来我们的农村污水治理要做好,一定要有合理正确的标准作为引领,同时加上实用技术支撑、激励政策引导机制以及智慧化运营管理共同发挥作用,希望大家能早日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合理标准,谢谢大家!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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