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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工业环境问题给出回复(11月19日)

来源:VOCs前沿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0 15:30:27

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 2018-11-19

来信: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第7页有一句话“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这句话中间的句号是否表达错误,从语法角度应该改为逗号才对,“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应该是只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很多县未设立工业园区,但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比如说乳胶床上用品项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废塑料回收再生项目、塑料制品项目、涉喷漆家具制造项目...

回复: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提到“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是指全国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各地应结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求,综合确定新建涉高VOCs排放项目准入规模及要求。

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 2018-11-19

来信:

投资新建年加工5万吨硫酸铵颗粒肥生产线项目,请问是否需要按照化工项目的规定必须“进园入区”。本项目是粉状硫酸铵肥料经过物理挤压造粒,粉状加工成颗粒,不发生任何化学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应该按照第37项“肥料制造”,单纯的混合和分装,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工艺流程为:物理挤压造粒-筛分-烘干-二次筛分-成品。该项目加工工艺简单不排水、不冒烟。请问是否需要按照化工项目的规定必须“进园入区”啊。

回复:

我部曾于2012年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提出“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来信所述硫酸铵颗粒生产线项目主要工艺为“挤压造粒-筛分-烘干-筛分”,不涉及化学反应。我部未专门针对此类项目明确提出“进园入区”要求。建议结合项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分析该项目是否属于“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并据此对照环发〔2012〕98号文件要求确定项目是否应在园区内布设。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对此类项目提出明确进园入区要求的,从其规定。

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 2018-11-19

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公告,是否只是针对3095标准里面的检测项目,如果测无组织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使用的检测标准是HJ 482-2009和HJ/T 479-2009,是否需要使用参比体积进行计算?

回复: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容的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因此,在使用HJ 482-2009和HJ/T 479-2009进行无组织监测时,也需要使用参比体积进行计算。

关于避免医用辐射场所重复检测执行问题询问 2018-11-19

来信:

曾于2016年2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说明。但由于对“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没有更具体的说明,我们地方的环保部门仍不认可具有CMA认证资质出具的“机房防护及性能检测”报告,称该报告所用的监测依据或方法未用《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1993)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回复:

我部与原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医用场所的辐射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您来信中所提到的医用X射线机性能检测报告,如由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的单位出具,且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检测项目包括了机房门、窗、墙体等机房屏蔽体外面0.3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则可满足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管要求。

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 2018-11-19

来信:

据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在开展环评时应监测表1中所列的45项因子,其中包含六价铬,该标准的表3也仅有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名称,并无标准代码。查阅资料之后也发现国家未发布土壤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在新的方法出来之前,该怎样解决土壤六价铬的测定?

回复: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已经将六价铬的测定标准指定为“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目前,该标准已经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可以参照《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进行测定。

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 2018-11-19

来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5.2.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含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含热量大的冷却水排放量;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因此一直以来在环评阶段都是将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当作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而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原料制药制造》表9水污染处理可行技术表中,要求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入厂区污...

回复:

原料药行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为解决水垢附着、设备腐蚀、微生物滋生及粘泥等问题,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在循环水集中排出时可能造成瞬时的循环水排污水中污染指标的提高,可能导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前述标准规定,排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据此,原料药制造企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均应作为外排废水,通过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外排,为确保出水稳定达标,一般应归入综合废水加以收集处理,确未添加药剂的、不影响出水达标的,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其他行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应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批复等要求从严管理。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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