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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革力度促进海洋生态环保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7 07:10:08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金南:

加强陆海统筹推进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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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南

海洋环境保护正处于一个转制的阶段,原来是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主要负责海洋环境保护,这次体制改革以后主要由生态环境部来担负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整个管理体制处于转轨的时期。我国陆域执行的是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执行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过去形成的体制。从这个层面上,建议加强陆海的统筹问题。

陆海统筹,第一个层面是管理体制的统筹。这次体制改革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在转轨的过程中没有完全做到,执法方面统筹起来还有困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去做。监测方面统筹起来也有困难。这两个问题不彻底解决,就不能顺利完成海洋环境保护体制转型,理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个层面是法规层面的统筹,包括下一步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怎么去修订,都面临很大的问题。另外,质量标准有海水的质量标准,有陆域淡水的质量标准,包括像河口地区又咸又淡的,现在标准方面都遇到很大的问题,甚至监测方法,同样一种指标监测方法都不一样。还有一些排放标准的问题,包括入海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方面的统筹。

第三个层面的陆海统筹就是空间层面。现在从陆域角度来说,我们开始划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生态空间里面又划生态保护红线。海洋也在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原来全域范围内的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等制度,都有不太衔接的地方。

最后,陆海统筹要强调管理政策,像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来要实施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环境保护法也提出来实行总量控制,这两个总量控制的制度是什么关系、怎么衔接?实际上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如何统筹整治,陆域、海域的排污许可证怎么统筹协调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

瞄准薄弱环节加大海洋环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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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钺锋

我国海域面积大、海岸线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确实很大。调研中了解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具体问题:

工作队伍力量亟待加强。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及执法监管队伍难以支撑日益增加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需求,越到基层监管能力越薄弱。此项工作,以前由海洋部门负责,现在转隶到生态环境部门,而各级环保部门由于长期缺少海洋环境调查监测、海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科研等支撑力量和体系,客观上可能造成环保部门工作基本“不下海”,也“下不了海”。建议在机构改革中,优先划转原属于相关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和科研等支撑力量,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不掉队。同时,沿海省市要重视并科学合理地进行统筹调整,夯实基层特别是沿海县的海洋环保工作队伍力量。

陆海联动机制有待完善。调研中了解到,部分沿海省市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尚不完善,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水平不高。陆源污染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形势分析、动态跟踪、预警等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强,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待完善。建议相关省市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涉海相关部门力量,完善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减少入海河流、海岸带等污染负荷。同时,也要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岗双责”,履行好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职责。

监视监测基础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工作中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监测能力“上强下弱”的情况较为普遍。调研了解到,沿海地区的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较强,设区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够开展水质等常规性监测,但最了解现实情况的沿海县,绝大部分不具备独立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没有监测机构、技术队伍和经费支持。二是监测手段传统。目前,多地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仍然主要依靠乘船出海手工监测,手段和能力单一,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监测技术设备的运用严重不足,由此导致渔业资源、保护区资源等历史数据资料匮乏。建议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支持,针对重点监测区域,特别是要对基层加大投入、加强专项能力建设,加强现代化手段的运用,切实提高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

以近海水环境目标倒逼内陆河流污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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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

保护好海洋环境,根本上要从控制陆源污染负荷做起,以近海水环境目标倒逼内陆河流污染负荷总量及减排目标。近几年沿海各省狠抓河流湖泊水质环境改善,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切不可放松。

尽管中央环保督查力度很大,但还是有相当的偷排行为未能被揭露。为更有效地解决海洋入海违法排污问题,建议在继续实行具有高压震慑作用的中央环保督查同时,采取主动报告、自主改正、达标排放、既往不咎的政策。即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各地、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所辖地区的市政和企业排污信息,特别是私设的排污口信息自行统计,包括位置、数量、排放量、排放物质等,主动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统一管理,加快自行整治,接受环保验收,达标排放。逾期不报、不整改被查出的按违法排污处置,届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可能通过实行,还可以按侵权责任编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人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处罚。

目前,沿海岸线开发强度大,乱填乱围的无序开发,造成海岸带碎片化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建议通过开展系统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退出一批对滨海生态环境影响大、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项目退出的同时,加强海岸带生态修复,为子孙后代留出发展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立新:

加强入海排污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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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新

针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严格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入海排污口设置应与相关的海洋功能区化和海洋带规划相衔接,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管理和监测,推进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非法设置和不合理设置排污口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出现一些排污口设置在保护区的情况,对于非法设置和不合理设置排污口的问题,应严格审批,应将排污口设置与海洋共同区划和海洋规划衔接起来,可以实现较为合理设置入海排污口。此外应该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和监测,统一监测评价技术标准,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促进达标排污的实现。最后应尽快摸清排污口底数,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排污口加强清理整治。

第二,深化海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海洋生态补偿旨在调整相关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山东、江苏等地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方法,作出了探索。例如山东省先后出台了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和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也指出了目前海洋生态补偿力度不够,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缺乏可量化标准,缺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有效机制。生态补偿力度不够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来解决,生态损害补偿的量化标准也需要有完善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作为基础。此外,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估算体系,也可以为探索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和多元主体参与打下基础。

第三,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行规定。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基于此情况进行修订,实现陆海统筹、综合管理。

主持人语:

我国是海洋大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划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门。新时代,海洋生态环保如何深入展开?201812月下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上述文章就是部分与会人员的建言。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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