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资讯

旗下栏目: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公益社会组织这个“抓手”不可或缺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12 09:34:50

针对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海产品,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社会组织自然之友近日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承担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审结16件。

一边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成效显著,另一边是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仍然偏少。针对这一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提交了关于鼓励社会组织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相关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的提案,建议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应成为主力军

“多次提交提案,希望环境能够少被破坏。”早在2011年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刘红宇就递交了一份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的提案。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开始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探索。

经过1年半试点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铺开。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呈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8年11月,全国基层检察院全部消灭立案空白和诉前程序办案空白,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全覆盖”。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检察机关2018年办理的11万余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为59312件。近6万件案件,督促210万亩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得到修复。

在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刘红宇看来,从公益诉讼立法本意来讲,社会组织以第三方形式监督职能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职能部门的监督不到位时,这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起诉。

“由此可见,社会组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抓手’。”刘红宇强调。

社会组织面临人财物不足困扰

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认定的、全国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有700余家。但2015年至2017年3年期间,全国只有25家社会组织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多数都是几家社会组织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少,诉讼数量有限,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先行垫支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高额费用,大部分社会组织无法承受。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往往诉讼标的大,大部分案件需要进行损害鉴定评估,鉴定费少则10万元左右,多则上百万元。此外,还有高额的诉讼、律师费用。

调查显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中,超过半数无固定经费来源,20%左右基本没有筹到经费,大多数筹集的经费在5万元以下,既无力承担环境污染调查取证及鉴定的高额开支,也无力组建专业素质高的公益诉讼团队,而案件判决后支付给原告方的诉讼费用往往不够成本。

二是社会组织内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匮乏,导致对提起公益诉讼“心有余而力不足”。

此外,公益诉讼的被告往往是地方支柱企业,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容易受地方利益群体的干扰,这一点也得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总法律顾问王文勇的证实。

“我们2018年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2017年有所下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依然是立案难,尽管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是有一些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一些基层法院立案。”王文勇介绍。

建议对社会组织诉讼费予以缓交、免交

针对公益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刘红宇在提案中建议,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予以缓交、免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将公益诉讼纳入免费法律援助的范畴,并由税务部门对参与公益诉讼的律师予以个税优惠,同时由民政部门效仿美国使用公益诉讼的赔偿金成立“超级基金”,用以垫付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需要承担的司法鉴定等相关费用。

针对缺乏公益诉讼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的问题,刘红宇认为,民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益诉讼专业能力培训、典型案例宣讲、举办专业论坛等措施,鼓励律师以个人身份加入相关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能力。

针对容易受地方利益掣肘的问题,刘红宇建议探索试点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在被告所在地之外人民法院异地审理的制度。

针对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的问题,建议清理相关限制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政策,探索建立诸如提高社会组织对公益项目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提高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捐赠者的税收抵扣额度、对于公益诉讼先进社会组织予以表彰奖励等相关制度,并明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相关赔偿金额的使用细则。

(编辑:Wendy)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