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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

来源: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1 13:51:39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系统部署,是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1、充分理解《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首个专门部署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政策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高度重视,对于破解当前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要部署。要实现这些战略目标和任务,高效有力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必不可少。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设置和体制保障不够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职责交叉和权责脱节、基层执法队伍职责与能力不匹配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整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和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消除体制机制弊端。改革不仅要立足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更要放眼未来,构建服务于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和更加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和发展最严密生态环境法治制度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要求,坚持厉行法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突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把全部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末端问责,优化改进执法方式,严格禁止“一刀切”,做到监管有标准、执法有依据、履职讲公平、渎职必追究。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意志、百姓意愿,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顺应时代、担负使命,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令在必信,法在必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方式。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顺应新事业的发展需要,增能力,提效能,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就是要科学设置机构、优化职能、协同权责、加强监管、高效运行,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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