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资讯

旗下栏目:

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基本模式及主要障碍(3)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张燕雪丹、周珂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7 10:45:38

3. 信息不对称

二者协调联动障碍最为技术层面的一个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指的是相关方所获得的信息不均衡,导致对同一事件的判断产生偏差,最终造成相关主体对同一事件作出不同的回应。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信息不对称不仅仅是由于沟通不完整造成的,参与人的认知和能力水平、动机、政治考量和经济效率等原因都可以导致信息不对称。在现代公法的研究中,许多美国和欧盟的学者指出,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职权部门无法作出有利判断,并有效地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在环境法领域,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特殊性和环境风险的不可控而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更为突出。

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情况以及环境执法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居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它们掌握有大量专业的监察监测信息、环境许可和环境处罚信息,其工作人员往往具有环境科学或环境管理的背景,从而在信息上与公安或检察人员形成了不对等。这种信息不对等的结果是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垄断了对许多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处罚权,一方面加大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监督难度,另一方面则大大增加了跨系统的沟通成本,往往一件在行政执法机关看来简单的事,却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沟通,方能被司法机关认可其重要性。也因此,只要没有出现重大事故,一些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宁可通过行政处罚推进案件处理,而不愿意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对于司法程序的了解和熟悉程度远远超过许多地方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从而在建立加强环境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使许多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不熟悉诉讼程序,在平时执法中不能有意识地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例如,执法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就调查取样,所取物证没有密封保存而无法用于鉴定。当然,这也不能完全归之于行政人员的能力问题。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往往较为严格,很多行政执法的材料本身在诉讼中就难以直接引用。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资源不到位是另外一个协调互动的主要障碍。这种资源不到位是由人才和技术支持的欠缺以及经验积累的不足造成的。司法活动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经验科学,只有通过长时间对各种案件的审判经验的积累,才能在形成完备的制度。从这一点来说,这种资源的不到位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我国环境司法的快速发展决定了在此过程中必然有资源无法跟上的问题。无论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还是环境行政执法人员都需要时间学习,许多制度也都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

三、对提升司法部门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联动的建议

从前文可以知道,环境司法机构与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协调联动关系不畅是多方面的,并不仅仅局限于以往学者最为关注的“两法衔接”问题。所以,如果想要解决在实践中难以协调联动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根据该原因对症下药。当然,现实中一个问题的出现也并非仅仅归咎于一个原因,问题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复杂的、动态的,这时就更需要具备从现象发掘本质的能力。反而观之,如果仅仅偏重于探讨一方面的原因,对其他方面的原因没能很好地把握,则会造成“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

据此,本文提出在遇到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机调联动不畅的情况下,应当思考以下几个问题:造成障碍的原因是不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如果信息沟通顺畅,是否存在机关之间在行为理念和机制上的不同?更进一步来说,这种协调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衔接相关规则解决,还是在根本上两个机关之间的理念和机制存在冲突和矛盾?另外,机构之间不顺畅的协调互动是否根本是由于机构之间存在的制衡关系所致?有些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通过立法,如可以通过部门间的沟通即可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地方政府的协调,有些问题则在短期内很难解决,需要通过长期二者之间协调联动的实践和理论突破才能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根植于权力的结构性矛盾,不能解决。

针对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采取的对策自然有所区别。对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协调联动障碍,可以通过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重大案件共享信息、联席会议等进行克服。这方面已有实证研究证明,通过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案件信息沟通不及时、证据收集不合格、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然而,很多协调互动的信息不对称也根植于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长期配合的积极性不够,如由于缺乏绩效考核,这种衔接合作往往容易流于形式。这里,则又回到上述提到的第二个方面,即行为理念和机制的冲突。对于这一问题,解决问题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规则层面,如果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到位的情况,则应当由权力机关探讨如何在现存法律框架下,衔接法律之间的空白地带,特别是在当前环境下,在地方层面进一步细化协调联动的程序规则;其次,在机制上,则需要加强系统间人员的沟通,建立长期配合的机制等,比较好的方式是设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例如,北京市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为利用警察执法网点密、人数多,弥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需求大和执法力量弱的问题,设立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这一设置是固定岗位,相关人员因为可以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作为公安和环保两支队伍的粘合剂,弥合了机制体制造成的不协调问题。

在上述障碍之外,还应当考虑这种协调不畅是否是由于权力配置本身造成的。如果确是这类问题,则往往不可能通过简单地协调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就解决。在上述互动关系中,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和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以及环境行政诉讼中法院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裁判权,是两种最为典型的制衡关系。这类制衡关系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协调联东动关系的限制。

总的来说,司法机构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协调联动的障碍并非是单一的,其本身存在复杂性。在现实的环境执法中,除了从技术层面考虑“两法衔接”的问题之外,还应当站在更广的视角观察机构之间在协调互动上的障碍,在强调协调联动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内在逻辑。

参考文献

[1]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J].法学,1998(8):34-36.

[2]周珂,曾媛媛.论司法能动性在环境司法审判中的应用[J].环境保护,2018(14):36-37.

[3]董邦俊.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8.

[4]吕忠梅,焦艳鹏.中国环境司法的基本形态、当前样态与未来发展――对《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解读[J].环境保护,2017(18):7-12.

[5]沈晓军.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以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2):43-52.

[6]蒋云飞.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之检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159-166.

[7]赵星.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与应对[J].政法论坛,2013(2):145-151.

[8]汪劲,马海桓.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的顺位规则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5-34.

[9]庄乾龙.环境刑法定性之行政从属性――兼评《两高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解释》[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53-60.

[10]高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对《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的分析[J].证据科学,2012(6):647-656.

[11]孙洪坤,李双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环保部门执法的衔接程序[J].天津法学,2017(1):33-39.

[12]BRAITHWAITEJ.Responsiveregulation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J].WorldDevelopment,2006,34(5):884-898.

[13]严厚福.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中的司法因素:基于实证的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5-30.

[14]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6(1):49-68.

[15]郭武.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中国模式[J].法学评论,2017(2):183-196.

[16]MATTHEISC.Thesystem theory of NiklasLuhmann and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of the world society[J]. Goetting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2, 4(2):625-647.

[17]SAPPINGTON D E M,STIGLITZ J E.Privatization, information and incentives[J].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1987,6(4):567-585.

[18]SUNSTEIN C.Howto regulate: a guide for policy maker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185-199.

[19]孙杰.环境执法中的“以罚代刑”现象及其规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7(3):177-184.

(编辑:Wendy)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