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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应引入市场机制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乔新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17 07:24:49

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保护诉讼中,环境监测是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环境监测出现问题,那么,环境保护执法和诉讼就会面临困难。

日前,山东省出台规定,自9月起联合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考查其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这说明山东省已经意识到环境监测的重要性。

国际上,环境监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模式:市场模式,有专门的市场监测机构对环境实施监测,并且出具权威报告;非政府公益性组织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对环境进行监测;政府模式,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部门从事环境监测,出具报告。

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监测模式,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立专门的政府监测机构,定期汇总监测数据。水利部门、气象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监测,它们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环境监测。

然而,这样的监测模式面临一些问题。首先,由于政府监测需要购置大量的仪器设备,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因此,政府在环境监测方面缺乏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一些地方政府虽然设置了法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但借口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或者技术人员,拒绝为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

其次,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一方面出具虚假报告,淡化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影响。部分环境监测机构为了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最典型的事例是,一些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机构事先通知企业进行环境监测,要求企业采取通风或者排污等方式净化环境,以便监测指标符合要求。另一方面,为了在环境污染索赔诉讼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在环境监测报告中夸大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以便让委托人获取更多的赔偿。

第三,政府环境监测实际上是由政府的公信力“背书”。表面上看,这样做有利于强化政府监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但是由于监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要想推翻政府的监测结果,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如果政府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或者出具有关检测数据证明材料,法院一般选择认可政府出具的检测报告。

笔者认为,类似于监测鉴定评估中介机构,完全可以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市场发育的初期,可能会由于竞争不足或者恶性竞争,而导致检测报告存在严重问题,一些监测机构可能会实施不正当竞争,从而使监测市场出现混乱。但是,只要坚持市场竞争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就一定能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如果有相对较多的环境监测机构公平竞争,非政府组织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发布权威性监测信息,那么,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受害者,面临环境保护问题的时候,自然而然地就会选择那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这对于形成良好的环境检测市场竞争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建议,第一,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应当对环境监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鼓励设立更多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环境监测机构。鼓励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只有形成良性竞争,才能确保我国环境监测不会受到行政干预而失去准确性。

第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所有注册的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在生态环境部注册登记,生态环境部定期公布监测机构的监测项目以及事后评价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笔者多次建议,国家应当借鉴电子商务评价体系,把传统的行政评价转变为消费者评价,今后所有委托环境监测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环境监测的科学性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评测专栏中刊登,以督促环境监测机构依法进行环境监测。当然,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鼓励当事人选择若干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环境监测科学性和权威性得以体现。

第三,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的环境监测机制。一方面鼓励非政府组织设立环境监测机构,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或者通过资源共享,譬如政府提供环境监测的仪器设备,确保非政府组织设立的环境监测机构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或者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评价体系。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是否得到当事人认可、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结果是否得到法院的认可,所有这些都可以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站统一发布,以促使环境监测机构依靠优质服务赢得社会各界信赖。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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