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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推动海洋务实合作

来源:中国海洋报 作者:刘川 鄂歆奕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8 12:07:34

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推动海洋务实合作——专家学者建言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强国建设

近日,在天津召开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强国建设”高端论坛上,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秩序与海洋观、陆海统筹战略等作主题发言,并与参会代表交流互动。专家认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是实现有效全球海洋治理的行动指南,奏响了推动全球海洋合作的最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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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山东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张蕴岭:海洋秩序的演变与构建

海洋秩序与国际秩序有关联,也具有鲜明的海洋特征。总体来看,海洋秩序框架主要取决于3个因素,即:海上力量对比、国际海洋规约、海洋自身特征。

从古至今,纵览全球,海洋秩序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地理大发现开启了海上通航时代,也拉开了海洋秩序发展的序幕。在这一阶段中,海洋秩序的基本规则是航海自由。该秩序由强者确立,是基于海上强国的秩序框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主导下,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开启了基于联合国治理下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新海洋秩序。新海洋秩序的要旨是确立国家的拥海权益,扩大沿海国的海域权益和管辖,共同承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同时,《公约》触及历史权益、范围重叠等问题,留下模糊空间,引发了新的冲突。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海平面升高等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海洋作为人类共有资源、资产,作为共生环境依赖的新认知,促使新海洋观萌生,呼唤建立基于维护人类共同生存发展的海洋治理新秩序。海洋治理新秩序的核心是重建海洋的共有性,即共同生存、共同资源、共同责任。

海洋观是推动海洋秩序演变的力量之一。人类共处一个地球、共处一个海洋,整体观是新时代海洋观和海洋治理新秩序的基础。加强对海洋“共害性”的认识,需要“颠覆性”的思想重建,也需要全球共识与行动。

原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司长王殿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背景下的海洋政策

我国海洋基本政策的发展脉络可分为4个阶段,即西撤、东进、率先发展、优化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战略强调建立防御性经济布局,重点开展“三线”建设,沿海地区成为了国防前沿。改革开放之后,国家重视海洋区位优势和海洋资源优势,沿海地区成为对外开放前沿。从西撤到东进,政策的转变体现出我国对海洋资源的逐渐重视。

“十五”至“十三五”规划期间,国家区域战略推进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党的十九大部署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东部地区进入了“优化发展”新时期。

进入新时代,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背景下,制定海洋政策应重点关注3个方面具体内容。

第一,海洋自然资源保护。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必须从资源载体的海洋空间保护、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抓起。在海洋空间利用方面,必须从“生产要素”的“一次性收益” 向“消费要素”的“公共服务价值”转变。在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方面,必须从“以近养远”的企业策略向“储近用远”的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转变。

第二,海岸带保护。目前我国近岸沿海地区的陆域开发利用率较高,应从制定推进海洋区域立法、先行启动海湾保护立法、建立滨海重大工程项目(重化工和核电等)布局审核制度、尽快制定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措施等方面着手,研究制定海岸带保护政策。

第三,海洋产业发展。应尽快出台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制定海洋特色城市建设和湾区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海水利用产业政策;创新扶持新兴海洋产业发展机制。其中,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既要“普渡众生”,更要“锦上添花”,实现“扶优扶强”;使用扶持资金,既要“雪中送炭”,更要“市场调节”,实现“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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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海南大学教授傅崐成: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挑战与对策

无序的海洋发展会给人类带来冲突、剥削、污染。从“海洋法治”出发,创造海洋秩序,追求海洋的空间安全、环境生态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国际社会中推行“海洋法治”,需要完善的法律作为基础,也需要依靠各国依法治海的意愿与能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无论是国际法律,还是各国的意愿与能力,都存在着一些不足。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国际社会中的现行成文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海洋相关公约、双边条约等。但是,成文法难以满足所有的法律需求。习惯法代表着重复的实践与各国主观意愿的统一,一意孤行的海上霸权行为是不被习惯法认可的。因此,针对法律的不足,需要对《公约》履行更理性、公正的解释程序,结合多数国家来平衡超级强国的单极地位。

其次,国际社会依法治海的意愿与能力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国、各区域利益需求不同,并且在海洋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实力不同。这就需要利益分享、驱动意愿,建立新的国际组织、制定新的海洋法律来超越陆封国家与地理不利国家的概念。针对各国能力的不足,则需要坚持主权平等,多边合作。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白佳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国际海洋法治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由中国在全球治理背景下提出,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国外交立场一脉相承。当今世界,跨区域性问题与全球性海洋挑战增多,促使各国提高了对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事项的关注。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对北极可持续发展、南极和平利用、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及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及可持续利用、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资源的公平分配、海洋酸化、海洋微塑料等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具有重要意义。

北极因其独特的地缘位置、影响全球的气候环境,使得北极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北极治理是单一国家或区域内国家无法完成的,需要全球的国家间共同合作完成。

以1959年建立的《南极条约》为中心的南极条约体系,是各国南极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合理开发和利用南极需要全人类共同合作。

公海渔业资源属于全人类,目前世界上在公海捕鱼自由,但是在渔业资源养护、国际有关条约的相对效力、公海保护区的资源配置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分歧,需要人类共商共建共享,实现各国在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方面的共同合作。

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模式、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当前随着技术革新、“区域”范围的变化,对“区域”资源利用造成了影响,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开发问题法律制度还没建立,需要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使“区域”资源公平分配。

海洋酸化等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的解决亦需要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海洋酸化等全球性海洋环境问题的共同应对。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曹群:构建“蓝色伙伴关系” 促进全人类共同发展

目前,中国已与许多国家建立了“蓝色伙伴关系”,例如中国与葡萄牙、欧盟、塞舌尔就建立“蓝色伙伴关系”签署协议,并与小岛屿国家达成共识。但是各地区、各国家不同的发展需求,以及领土与海洋权益主张等,都对“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造成一定影响。

我国应该兼顾各地区不同需求,尽量消除不利影响,构建“蓝色伙伴关系”路径应多元化、务实且灵活。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仍应作为重点,非洲和拉美是重点发展地区,“生态友好”不应妨碍当地民众的获得感,但要注重中国企业的形象营造;与东盟国家更应强调“蓝色经济”,利用科技优势促进合作。

国家主导、从政府垂直向下的路径并非唯一合作渠道。政府可制定专门政策,支持和便利企业资本、社会资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智库参与加入,最终形成政府、企业、非政府行为体交流互动的良性循环。

建立跨领域、跨行业、跨国家的合作机制,不应局限于政策领域和学术探讨,应当促进产业界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广泛参与,突破学科界限,要让不同部门和专业的话题更有效地融合于“蓝色伙伴关系”。可搭建国家间、区域性的海洋智库和知识网络、开展联合研究项目,设立定期交流机制。

山东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山东大学东北亚学院副院长张景全:构建海洋话语权 塑造我国良好形象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话语权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都极其重要,正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构建和提升我国海洋话语权,不仅是应对紧张的国际态势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海洋强国和塑造良好国家形象的需要。

海洋话语权包括了海洋科技、海洋军事、海洋商业、海洋政治、海洋文化等多方面的呈现与影响。海洋话语转变是国际秩序转变的一个风向标。当前中国海洋软话语和硬话语的构建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在构建丰富的海洋软话语方面仍然存在巨大的空间。中国的海洋话语构建要克服研究主体抽象与单一的传统,将研究主体缺位转换为研究主体复位,突破传统的实践与认知的二维研究,将海洋政治学研究之政治要义兼及权力、利益的同时,拓展为兼及权力、利益与伦理,赋予海洋研究鲜明的时代特色与中国特色。

中国的海洋话语权构建,任重而道远。历史一再向我们展示,东北亚格局与中国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海洋之上。而当下东北亚海域正在发生百年未有之变局,海洋话语转化也将成为这种变局的一部分。我们应结合当下海洋态势转化的实际情况,实现海洋话语在内涵与叙事主体的转变。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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