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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30日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全文实录)(2)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30 18:36:09

媒体问答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想问一下,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关键一年,我想了解一下今年发生的疫情对依法治污产生了哪些影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条件下,生态环境部如何做好依法治污?

别涛:谢谢您的提问,这是当前社会很关心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党组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专门组织了研究讨论。

必须说明的是,一直以来,“依法治污”始终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就包含了严密法治观。这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噪声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保领域各环节、各方面“有法可依”,这既是“依法治污”取得的重要成效,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污”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这一阶段,突出要求“依法治污”,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上一份生态环境保护的满意答卷。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不松懈,就是要继续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对违法排污要依法惩处,不能降低标准、不能突破底线、“不能搞下不为例”,要切实树立生态环境法治应有的权威。

突出“依法治污”,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更加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权之下、在法治轨道之上,更加全面、更加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生态环保的工作职责。一方面,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以各种理由“不作为”,逃避责任、放任违法;另一方面,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条件,不允许乱作为,不能肆意减损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进行合法性审核,避免“红头文件”和行政处罚的任性、不合理,切实保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突出“依法治污”,与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是一体的、相互呼应的。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全可以更加主动探索创新、采取更多有效的、管用的“招数”,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服务好复工复产,支持好“六保”,生态环境部最近出台一系列文件。其中,实施了两个正面清单,一个是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另一个是监管执法正面清单。这两个清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服务“六稳”工作,推动复产复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大局,具有积极作用,是便民的措施。同时,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绝不等于放松监管,更不是放任不管。两个正面清单的核心在于实现监管方式的优化创新,提高针对性,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对守法的企业要给予充分的信任,减轻企业的负担。这是环保监管手段的创新,是服务于社会,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请问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能否介绍典型的案例,谢谢。

别涛:谢谢您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一个新的探索实践,由中央提出,中央部署,各部门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一项生态环境改革措施。从2015年中央开始布置,试点两年之后2018年在全国全面试行,要从2015年算起有5个年头。对5年以来的进展,我借这个机会做一个反馈。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进展。

一是国家层面统筹推进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部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中办、国办2019年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工作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积极配合最高法、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制订了相关司法解释、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梳理近三年突发环境事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等情况,汇总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案件线索,印发各地方核查办理;对工作推进相对缓慢的部分省份开展帮扶督导;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公众积极参与评选,我们也公布了这些案件。

二是立法取得新进展。上月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包括检察院,包括合法的NGO组织,包括法律授权的行政部门,可以对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提出索赔。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惩罚性赔偿、赔偿的责任形式和范围的内容,将改革的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的层面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部也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相关专项法律,现在已经写到法律里面的有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是各地案例实践不断丰富。各地方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应。据我们的统计,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到的赔付金额超过29亿,有效推动修复了大量的受到损害的土壤、林地、草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固体废物的清理,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四是地方的相关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各地方均印发了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有157个地级市印发了市地一级的实施方案,确定了分工,各地共制定磋商、调查、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文件,有200余件。

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要的技术规范在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部已经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系列技术方法,涉及到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沉积物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的各环节要素的全覆盖。同时,还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规范,完善物质属性鉴别的程序和方法。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细则,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肯定取得进展的同时,现在也清醒地看到还存在若干问题,跟大家做一个报告。

一是各个地方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有13个省份的办案总数超过20件,案件数占比80%,还有一半以上省份案件数占比不到20%,其中还有极少数的省份是在个位数上徘徊。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我们有8个规范,但是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生态要素的评估方面,由于涉及到技术性、专业性,这方面还没完全到位。

三是多数地方专业人员力量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调度和督导力度,特别是对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推动地方落实中央的改革要求。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建立评估的技术方法体系的建设,填补空白。

四是开展能力建设和行业管理。

五是大力推动各地的重点案件的办理和交流。

刚才您比较关注案例,案例总数到今年1月份共办理945件,其中有一批有影响力的,有代表性的案件。借这个机会,我想通过案例对这项制度改革的效果做一些说明,介绍四个案例。

案例1,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的环境要素涉及到14400平方米的农田表土的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化,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环境损害接近1000万元,准确是948万元。2019年7月,赔偿权利人和涉案企业经过磋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企业随后履行了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清理了污染物超过40000立方米,土地超过1.3万平方米。

这个案子有两个亮点,亮点一是当地的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某企业违法倾倒造成损害之后,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将案件线索告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线索的有效衔接。

亮点二是,本案中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立案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按照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

案例2,上海奉贤区张某等五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及到非法倾倒占地近2000平方米,而且垃圾的倾倒过程以及倾倒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污染物的清除和修复费用400万元左右,经过磋商,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五名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受损害的地块清挖和垃圾分类处治等相关修复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这个案子不算很复杂,责任人很清楚,受到了损害也很清晰,现在也完成相关的修复工作。这个案子有几个亮点值得注意。

亮点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实现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统筹协调。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很多情节,如果主动认识错误,主动修复,及时消除危害,减少损害,在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这是符合刑事法律的。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当事人及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的裁判和量刑的环节,有积极的影响。

我们愿意通过这个案例来影响其他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推动他们及时主动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这是其中一个亮点。

亮点二,本案在磋商的过程中,实行了履约保证金的制度。赔偿义务人向相关的机关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用途很清楚,如果不能按时按照要求履行修复任务,保证金将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用于保障赔偿协议得到履行,受损的环境能得到及时的修复,这是第二个亮点。

亮点三,本案首次探索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强化监管,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案子三个特点,民事的赔偿修复与刑事责任挂钩,磋商过程中有保证金,探讨从业禁止令,我们对此表示赞赏。

案例3,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液和非矿物油污染生态的案件,受损害的土壤超过一万立方米,其中经过风险筛查,需要修复的超过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开展修复之后的效果评估。

这个案子探索了需要修复和不需要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的方式。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受到污染之后,在调查监测基础上进行评估,是不是需要修复和能不能修复要鉴别情况。对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自己付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修复;对不需要修复的,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用于公共的环境保护。

案例4,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安徽池州月亮湖因为企业非法排污,致使水质超标,因为修复费用50万元以下,采用简易的鉴别评估程序进行损害鉴定。赔偿义务人同意按照赔偿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赔偿,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预计今年8月之前完成修复工作,最后会开展修复的评估。

这个案子反映什么特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大多是比较复杂,但也有一些因果关系很简单,修复也比较简单,这样就不需要进行特别复杂的专业鉴定、评估,把有限的资源及时的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这是实事求是的,对生态环境保护也是有益的。

由于生态环境复杂性、生态环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我们前几年在有一个地方出现重大污染案,涉及到污染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污染物成分非常复杂,属于大量的、大体积的、来源和性质不明的污染物,必须多点采样,分类进行专业分析、化验、评估,鉴别属性,据此明确应承担的责任,鉴定评估的费用以数百万计。这个案子比较简单,责任清楚,因果关系明确,那就是快干,减少不必要的费用。

复杂的案件和简单的案件区别对待,这是实事求是的。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就介绍到这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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