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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30日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全文实录)(3)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30 18:36:09

华夏时报记者:全国人大最近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请问《民法典》哪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意义?

别涛:《民法典》的颁布,全社会都很关注。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求是》杂志发表题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署名文章,深刻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绿色”的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有必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推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绿色”《民法典》对于推动环境的改善和中国的绿色发展,将发挥它独特的重要作用。

其中有一些规定我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是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绿色”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是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是《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侵权责任编还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这几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门将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推动落实到相关的生态环境专项立法工作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衔接协调。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有24年时间没有进行全面修改了,请问目前对该法的修改是否有具体的计划?

别涛:感谢关注这一问题。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近24年没有大调整,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该法也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总体而言,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19年全国160个城市12个领域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领域的“周边噪声控制”评价指标得分率较低。另据我了解的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环境投诉举报中,在大中城市涉及到噪声投诉信访的比例超过60%。这都反映了及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2018年1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委托我部起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我部正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建议稿。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将结合新时代生态环境管理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主要考虑从以下5个方面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是突出源头治理。落实规划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源头防控;加强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各类环境噪声源的监管。

二是聚焦重点问题。着力解决当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源头防控不足、罚则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三是制度措施可行。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研究论证,确保制度可行有效。

四是汇集成功实践。充分借鉴国(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成功的管理经验,推动达成共识,改善治理成效。

五是提升治理能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划清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噪声排放单位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社会共治。

以上是我们初步的考虑,让我们对噪声法的修改拭目以待,我个人也是对它充满了期待,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有媒体报道,河北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的润敏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农药,在一年多时间里将3414.5吨强酸废液倾倒于当地7个县(区)13处地点。请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做了哪些工作?今后生态环境部将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行为?

刘友宾:5月27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公安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展开调查。目前,我部已联合公安部,对邢台市污染环境案实施挂牌督办。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农药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倾倒案件频发的重点地区和涉危险废物的重点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严惩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时代周报记者:去年年底,《长江保护法(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请问现在进展如何?作为一部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如何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别涛:感谢对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的关注。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我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长江保护法将于下半年提请二审。

2019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在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充分认识制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做好立法工作。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在立法中要找准定位,突出重点。

目前的长江保护法草案确立了系统保护、统筹协调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确定立法方向和定位。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原则包括:坚持系统保护,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全流域合作,协同保护等。

二是建立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整合干支流、左右岸和上中下游治理能力,通过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

三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信息发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更完善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健全流域内资源调查、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环境应急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和统一发布制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修改完善,推动长江保护法早日出台和生效实施。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近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请问,从立法角度看,这一立法有什么亮点,将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别涛:很高兴你关注这部新的重要的地方立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央重视,总书记很关心。最近这几年来围绕秦岭的生态环保,国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行动。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我认为也是这些行动的成果之一,值得关注。

秦岭山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秦岭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13年6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作了一次修正。2019年12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全面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指出,“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此次《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颁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条例的全面修订,意味着西安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来保护秦岭,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个法律的内容确实有诸多方面是可圈可点的,我简要报告几点:

就内容而言:新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就特点而言:新条例在坚持保护规划先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管理体制、夯实政府责任、巩固违建整治成果、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关于保护范围:新条例在遵循《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将西安市秦岭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关于禁止性行为:针对违法建设别墅、开发矿产资源等行为,新条例在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禁止行为的前提下,还结合西安市秦岭保护实际,规定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6类禁止行为,包括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关于违法责任:新条例提高了违法开发房地产和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额度;增加了破坏、擅自移动保护标识及保护设施和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设置生态基流口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新条例充分吸纳了生态环境体制改革成果,将生态环境红线、生态补偿机制、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企业环境信用管理、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改革探索法治化。

生态环境部高度评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我们认为这是一部高质量的地方环境立法。相信地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会严格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全力推动秦岭的生态环保工作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支持、配合包括西安市在内的陕西秦岭有关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包括秦岭在内的特殊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保护的重要制度措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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