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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也是一种“营商环境”

来源:环境经济观察 作者:李志青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9-12 12:04:15

最近,上海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看完这个实施意见,脑中跳出的第一个反应是“生态环境也是城市的一种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的定义,“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在这个定义中,营商环境主要是指“非自然”的环境,严格地讲,这是一种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混合而成的“经营条件”。具备好的“经营条件”,可以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也就是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反之,如果经营条件不利,那么市场主体将承担较高的经营成本,进而损害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有意思的是,尽管在营商后面加上“环境”二字,但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即“自然生态环境”却没有在“营商环境”的定义范围内。据我看来,“生态环境”理应成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这么几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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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根据上述定义,“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外部因素和条件总和”。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其实都在生态环境领域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包括污染排放的标准、排放物的处置以及生态环境的质量等等,这些规定和限制其实都已经包含在“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各个领域。体现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可以具体为生态环境相关的市场规制、经济工具、法律制度、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宣传教育以及文化文明体系等等,就此而言,生态环境因素实则已经深深融入到营商环境的“机体”中,成为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二,营商环境的真正目的是着眼于为市场主体(企业为主)减负,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从全球各个国家的实践来看,能够帮助市场主体减轻负担,提高竞争力的因素中,生态环境其实首当其冲。

这里两种不同的情境,一是处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左侧的国家和地区,也就是经济增长与环境退化同步的发展阶段,此时,市场主体在生态环境上的偏好和能力都不够强,他们在生产的同时,也排放了大量的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尽管表面上看起来,企业是在排污中受益,但社会其实在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果不能维持住生态环境恶化的最基本底线,企业的生存环境,即营商环境不是在变好,而是在“恶化”。因此,即便是在曲线左侧的国家和地区,也都会不遗余力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使环境污染的排放不超出其本身的“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

二是处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右侧的国家和地区,即那些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同步的国家和地区。此时,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环境质量在逐步好转,社会已经实现了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改善环境不仅受益于经济增长,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营商成本,使得市场主体变得更加有效率,更有竞争力。这里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新加坡,新加坡早在建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改善环境卫生,致力于打造一流的“宜居环境”,时至今日,新加坡在绿色发展和营商环境等指标上一直遥遥领先,成为国际顶尖城市发展的排头兵。

其三,生态环境是营商环境的还一个理由是“激励相容”。在我们最近的一项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研究中,按照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我们把城市分为四类,一是“环境好、经济好”,二是“环境好、经济差”,三是“环境差、经济好”,四是“环境差、经济差”,从长周期的视角看,尽管这四类城市都比比皆是,但从最终的结局来看,第一类和第四类的城市居多,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城市都在不断地向第一类或第四类靠近。为何呢?原因很简单,一个城市如果只关注经济而长期忽略环境,那么最后结果就是经济增长的成果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同样地,如果一个城市只关注环境而一直忽略经济,结果也是向第四类城市靠拢。这说明什么呢?说明生态环境与“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这四类“营商环境”其实是有“内生性”关系的,好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必然也会同时伴随好的“生态环境”,抛开其中的因果关系,最重要的因素是,就长期而言,一项好的制度其实是可以带来经济与环境“双重红利”的,比如环境税就是典型的例子,研究发现,在一定条件下征收环境税,既有改善税制扭曲的好处,又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好处。这就是典型的一种“激励相容”,因此,大力倡导和推进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就是在改善“营商环境”。

最后一个理由,明确生态环境就是一种营商环境,有助于现阶段强化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效用。比如目前全国都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实现机制,即绿水青山如何变成金山银山,很多地方做了积极的摸索,但大都政策都缺乏对生态环境问题本质的正确理解,部分甚至机械地将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直接等同于“生态价值的核算和计算”。事实上,生态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改善了生态环境的质量,使得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受益,只不过基于“外部性”特征的约束,这部分受益无法量化为市场主体的福利。但如果将生态环境明确为一种营商环境,其中的价值就不言而喻了,好的生态环境通过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使其受益,不好的生态环境则同样通过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使其受损。由于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价(或收益)取决于一般性(或平均的)生态环境质量,那么,基于较好生态环境质量的生产经营其实是可以在生态上获得“超级租金”,进而可以在市场上转化为“超级利润”,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一“超级利润”称为“生态租”。最近的一个例子是浙江省丽水市的一个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案例,根据报道,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紧水滩镇仙牛岛一块面积为493.62平方米的商业用地日前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按照“经济产出价值+生态环境增值”进行价值核算后,出让后预计可获得数万元的生态环境增值。为什么这个地块的生态环境增值可以获得市场认可,得到较高的价值回报呢?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地块受让方可以从较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中获得了“生态租”,进而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将“生态租”转化为自身的“经营利润”。

总体上,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在改善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切不可将自然的生态环境与“非自然”的营商环境割裂开来,只有将城市生态环境背后的“增值性”挖掘和转化出来,上海才能实现更加稳定和繁荣的高质量发展。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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