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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有哪些生态环保职责?怎么履职?这个市立法予以明确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9-27 1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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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天津市各街道办事处要承担起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等7项职责,而且在辖区内可以行使一定的综合执法权。

9月25日下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条例》将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七项职责,其中包括“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应急管理、食品安全、人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生活和发展环境”。

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爱国卫生相关职责,做好辖区内河(湖)的防洪防涝、截污治污、巡查监管等工作,协助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组织做好辖区内市容环境整治、环境污染防治、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

发现违法行为怎么办?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管理机构,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重点工作、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后一公里”,为街道办事处定责,既是赋权又是减负。《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5项权力,并对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作出明确规定。还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重大事项处置、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这是为基层赋权。同时,《条例》特别指出,“未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职责清单以外的其他职责”,这是明确地为基层减负。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近几年来,街道办事处这根“针”,常常遇到各种“派活”,导致其无暇顾及本应履行的生态环境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最后一公里”往往走得不顺畅,群众的诉求无法及时得到解决。面对这种情况,不仅是天津,北京、武汉等地也在修改街道办事处条例,为街道办事处赋权减负。这些地方条例的共同点是,生态环境保护都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之内,而要想给予基层条例规定职责外的工作,都需要经过市、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相信有了各地条例的保障,基层的街道办事处将摆脱“有职无权”的尴尬,也将摆脱被“派活”的困境,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最后一公里”工作。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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