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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0-09 10:12:35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胡杨林保护  生态修复责任衔接认罪认罚从宽   异地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有效衔接,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公益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互补。对于已经实现自然修复状态的或不宜在原地补植的受损林地,可以“异地修复”方式弥补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胡杨林是干旱或荒漠地区的一种特有植被,它的生存对改善干旱或者荒漠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被称为“沙漠的守护神”。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现存44.4万亩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2020年4月,王某某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焚烧杂草,失火引燃地边柽柳导致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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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现场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至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额济纳旗院)审查起诉。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失火烧毁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4.8万元。额济纳旗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月15日,额济纳旗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额济纳旗院做细做实调查工作,发现王某某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失火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被烧毁植被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按照生物多样性自然修复要求,不宜在保护区内补种修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额济纳旗院认为可采用“异地修复”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求王某某在指定地点按烧毁柽柳面积的2倍补种150亩防风固沙植被梭梭林。鉴于王某某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额济纳旗院认为可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2020年7月23日,额济纳旗院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起诉至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并于同日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并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额济纳旗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在庭前会议中完成证据交换,探讨庭审细节及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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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合议庭

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其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王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全部得到采纳和支持。庭审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代表共60余人参加旁听,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0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保护胡杨林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小案件”具有“大意义”。

6.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相统一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执法体系,推动形成地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华蜜蜂系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分布于长白山周边的中华蜜蜂品种,是在东北严酷的原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进化和长期驯化而形成的优良蜂类,其自身结构优势、对气候的适应性、蜂蜜中酶肽类含量等均远胜西蜂,2006年被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西蜂、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宽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保护标识牌;由于缺乏宣传,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中华蜂的天敌——意大利蜜蜂,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宽甸县院针对发现的问题,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并经调查取证于2019年6月24日向宽甸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对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宽甸县院还就相关问题解决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机关建议后,积极履职:一是在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以县人民政府公告形式设立了10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二是在政府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报以及丹东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介绍《条例》的重要规定和保护中华蜜蜂的意义;三是在保护区周边乡镇发放《条例》文本410本、宣传单3300余份,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四是加大对保护区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意大利蜂养殖户20余户。2019年7月18日,宽甸县农业农村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函。针对回函,检察机关进行了跟进工作。经跟进调查,查实宽甸县农业农村局的相关工作举措对当地的中华蜜蜂物种资源切实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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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座谈,协调促进中华蜜蜂保护实施办法及发展规划制定、出台。

宽甸县院还与县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推进建立中华蜂保护长效机制,成立了中华蜜蜂品种鉴定专家组,对全县蜂业开展普查,有序发放《养蜂证》;归类细化中华蜂保护问题。推动县政府制定《<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中华蜂保护措施,并明确了宽甸县域未来5年中华蜜蜂养殖种群的发展规划,扩大中华蜂规模养殖场,将西蜂养殖场减少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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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蜜蜂采花

截至2020年底,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种群数量已由2018年的2.5万群发展到约3.3万群,西蜂养殖数量种群下降。目前,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正稳步发展。

【典型意义】

作为中国独有品种,中华蜂具有物种特有性、遗传唯一性和种群脆弱性,一旦受到外来品种入侵戕害,极易导致生物链紊乱,进而给中华蜜蜂资源以及种植业、蔬果业、中药材等相关传统特色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检察机关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保护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防止特有生物物种的濒危灭绝;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助力社会综合治理及效能提升作用,争取地方人大党委支持,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对中华蜂物种的法治化规范保护,解决地方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7.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花刺茄保护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区域协作  “社会-行政-司法”共治

【要旨】

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专业咨询,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于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应当将案件线索及办案材料移送相关地区检察机关,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制发区域性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吉林省松原市地处世界三大草原之一的科尔沁草原与松嫩平原交汇处,全市草地资源占总辖区面积的19.9%,辖区内草原多为一类牧草,所含营养物质丰富。2020年7月,在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渭字村西南草原发现成片及零散生长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生长力极强的黄花刺茄会严重抑制其它植物生长,其生长之处寸草不生,草原植被严重破坏,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并且其果实含有神经毒素茄碱,可致牲畜死亡,危害区域农牧业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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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摸排线索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乾安县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回头看”中发现疑似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破坏区域生态环境案件线索,2020年7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询生态环境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发布〈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初步判定涉案物种为黄花刺茄,提取植物样本委托吉林省长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认定被委托鉴定物为黄花刺茄。检察机关立即展开调查:使用无人机对涉案地段进行调查拍摄照片固定证据材料,询问当地村民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环境及牲畜放养造成的实际影响,咨询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系统的危害并共同进行面积测算,其中安字镇渭字村西南草原处入侵面积为6829亩,进一步了解近期黄花刺茄清理铲除开展的工作情况,调查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防治措施,证明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根据相关法律、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的主管职责。7月15日乾安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评议情况分别向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履行毒害草原防治管理职责,同时向乾安县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告知县内其他区域也可能有案涉外来入侵物种等潜在的风险,同时指出“现黄花刺茄正处于开花期,是防治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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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黄花刺茄入侵焚烧现场

收到风险提示函之后,乾安县人民政府迅速召开专题部署会,各地立即开展排查工作,其中安字镇又排查出入侵黄花刺茄3450亩,严字乡排查出795亩。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各地排查情况,立即组织对11000余亩的黄花刺茄开展清除整治工作,对地势平坦、集中连片的区域采取机械清除方式,对不适合农机作业的草原、道路边沿、林地及村屯周边的坑塘、路沟等采用人工挖除方法进行清除。截至7月底,乾安县域内11000余亩黄花刺茄已经铲除、晾晒后焚烧深埋,并已及时耕种草籽补植复绿。乾安县院全程跟踪参与,并利用无人机航拍铲除、焚烧、补植情况,同时向当地民众普及黄花刺茄的危害,避免群众生产生活遭受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协同共治,乾安县院与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会签《关于在涉林涉草涉耕案件中生态保护协作机制》。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地踏查情况研判黄花刺茄具有蔓延扩散的紧迫性及危害性,部署开展全市专项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7份,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1份,均获回函采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20余块涉案地段29000余亩入侵黄花刺茄均已进行整治。

【典型意义】

外来物种入侵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威胁当地的生物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纳入保护生物安全的法定范围。检察机关在办理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案件所采取的快速反应、发放风险提示函开展诉前程序、强化点面集合区域协作模式等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清除了对生态有损害的入侵外来物种,推动形成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行政-司法”的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有效保护了当地草原植被和区域生物多样性。

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某等13人在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呋喃丹”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在内的鸟类22种,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李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该案跨越黑龙江和湖北两省,捕杀鸟类众多,案发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鉴于该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沙区院”)决定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5月23日,龙沙区院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13人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100960 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该费用是由黑龙江省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专业意见,通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非法狩猎者的非法获利数额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的。龙沙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量、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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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审理李某某等十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历时9个小时。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当地居民、被告人家属等170余人参加旁听。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龙沙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13人均赔偿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当庭赔礼道歉。扎龙管理局联合森林公安局将对被捕杀的5000余只野生鸟类进行了集中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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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干警深入到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村民家中进行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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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检察院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会签建立跨地区协作保护文件。

案件办理后,针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围部分居民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龙沙区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重回案发地,动员已刑满释放的非法狩猎人员向村民现身说法,并制作《公益诉讼宣传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以该案的办理为素材,拍摄了《守护,这生生不息的希望》法治宣传片,在四级检察机关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公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同时提升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同时,龙沙区院还与相邻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立了跨地区协作保护机制,共同守护人类的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

“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有着丰富的水生物资源和较高的生物生产率,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护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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