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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2-03 20:30:52

2021年12月3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及宣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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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王俏 摄

1.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从创立到现在已经有十余年了。案例指导制度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要采取哪些新的举措以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

答:本次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自2011年11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止到目前,我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1批178个,平均每年发布案例约18个。包括民商事案例124个,刑事案例26个,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例28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保障裁判标准统一的强有力抓手,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方式,展示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平台。

从当前案例指导工作各方面发展态势分析,案例指导工作还存一些需要调整和改进的方面:一是要大幅提升指导性案例数量;二是要扩大指导性案例在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覆盖面;三是要拓宽指导性案例来源渠道。为适应“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突破制约案例指导工作的瓶颈。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已形成案例指导工作统筹管理、多方参与的新格局。下一步,我们还将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的案例资源,形成案例工作合力,通过加强案例发现培育机制,拓展指导性案例来源,提高案例专业会议、审委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效率,实现选编案例工作的新突破。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研究室统筹管理、各审判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指导性案例编选新格局。研究室统筹制定指导性案例的各项标准及立项、报送、审查、发布、清理、评估等相关工作流程,并负责统一报审。各审判业务部门完成指导性案例编选后,统一送研究室进行审查并报审委会审议。地方高院在研究室指导下做好案例选编、报审等工作。通过形成研究室统筹、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地方高院共同参与的机制,在保证指导性案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提升数量。

二是整合资源,形成案例工作合力。目前我院有多个部门都在开展案例工作,打造了一系列案例工作平台,我们要努力打通各个平台与指导性案例的输送通道,拓展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渠道,形成案例工作合力。

三是探索将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转化为指导性案例机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21年6月2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提出“完善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工作机制”,这为指导性案例编选改革、拓展指导性案例来源提供了新的路径。研究室已经开始研究探索将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四是加快指导性案例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案例推荐、审查、检索、应用、评估等信息化水平。积极发挥中国司法案例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例指导工作信息化建设。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31件指导性案例,取得发布数量的新突破。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新措施,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取得新的成绩,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 

2.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件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请再具体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

答:杨院长刚才讲到,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的确,生物多样性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食物,我们呼吸的空气,我们感受到的春夏秋冬,都离不开生物链条的环环相扣。所以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当生物不再多样,人类便会面临生存的威胁。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基础所在,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

因为生物多样性破坏、生物物种的濒危或灭绝、外来物种入侵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预防性保护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之一。人民法院采取的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开始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就具有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一部分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被及时叫停,有效保护了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如此次发布的173号、174号指导案例就体现了这方面的指导意义。

二是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创新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探索对正在发生、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于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裁定,避免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取得良好效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即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这一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预防功能。

三是注重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防范生物多样性破坏风险。人民法院坚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特别是涉行政规划案件、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环境影响评价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执法,共同防范化解生物多样性破坏的风险。 

3.长江保护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请问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何体现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

答: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中华文明,养育了炎黄子孙,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出台《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7月在武汉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加强长江保护和修复,以司法力量守护长江生态环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会议形成的《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已于11月25日发布,其中对于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包涵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元素,是白鲟、达氏鲟、大鲵等水生野生动物的家园,也是大熊猫、金丝猴、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本次指导性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了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基本观点和立场。

一是严惩非法捕捞,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175号指导案例有效解决非法捕捞利益链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源头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严厉打击、有力震慑非法捕捞行为,促进长江水生生物种群恢复,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二是打击非法砍伐,保护流域森林资源。鼓励适用补种复绿、认购碳汇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提升森林、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是长江保护法对长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172号指导案例依法追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公益林砍伐破坏的侵权责任,责令侵权人履行补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恢复提升流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功能。

三是惩治非法采砂,提升水生态系统稳定性。长江保护法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破坏程度、河道水生态破坏情况、河岸堤坝和航道安全等因素,依法认定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法律责任。176号指导案例统筹协调、全面追究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确保长江及其重点湖泊的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环境安全稳定。 

4.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请问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何体现相关国际环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答:中国高度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障,先后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国际环境条约;在国内构建了刑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综合性立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单行法规共同组成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明确了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适用问题。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依法适用国际环境条约,强调了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发布的两批20个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亦涉及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多个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

此次发布的174号指导案例,在裁判理由中引用《生物多样性公约》阐释了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以及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77号指导案例通过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涉案物种砗蠔为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运输行为的处罚决定,履行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各位记者朋友,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全社会共同的美好愿景。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进一步优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审判工作机制,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提升司法能力水平,为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建设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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