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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举报企业污染环境被捕 遇到违法行为你还敢举报吗?

来源:个案说法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30 11:20:48


环保志愿者上海某生化技术公司企业员工张文奇自2014年7月起持续举报河南造纸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因其2015年的举报,2017年3月,张文奇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跨省抓捕”,两度刑拘后被批准逮捕,并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提起公诉,羁押至今。

环保志愿者举报企业环境污染何以获罪?

张文奇在被捕前数年频繁前往武陟县出差。因工作关系,张文奇熟悉被举报的企业,并发现企业存在偷埋废料、造成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2014年7月,张文奇在武陟县政府网站上发出了第一封匿名举报信。

信中,张文奇自称企业员工,反映武陟县广源纸业有限公司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光地埋罐就有5、6个,都是苯类危险品,很容易爆炸。”

不仅如此,张文奇还在信中称,广源纸业偷偷在厂内大坑填埋大量废纸脱墨和污水处理后的废料。

他在举报信中以该公司工人的口吻写道,“现在我们广源纸业的工人就都不喝这的地下水,都是总厂江河纸业每天送的水,听说厂里检测地下水,严重超标。我村离厂里很近,地下水也被污染了。”

当年9月3日,武陟县政府回复,广源纸业确实储存有氢气、甲醇等危险化学品。武陟县安监局为此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安全评价手续。

与广源纸业一同被张文奇举报的还有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

武陟县环保局同样对其处以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三个月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十万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调查发现,广源纸业有限公司和智辉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试生产,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擅自处置。

因为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张文奇又先后多次向相关部委、省、市、县环保、纪检、信访等部门反映。

河南省、焦作市以及武陟县等各级环保部门也多次公开回应,几家企业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又多次被处罚,但是检查中都没发现企业存在排污和偷埋问题。

另外,张文奇还发现广源纸业还存在倾倒废渣问题。

张文奇的同事王非对界面新闻分析,蓝色废渣应是苯胺类化合物,是致癌物质,而且不容易降解,一旦下雨,苯胺类化合物溶于水,河南又多沙土地,很容易就渗透到地下水中。

“张文奇出身于南京化工学院,对这些都很了解。”王非说。

2015年5月,张文奇与同行同事一起到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税务局门口等地,张贴十余份“致全体武陟县人民的公开信”,将他反复举报的问题都写于信中。

也就因为这样一个举动,成为检查机关指控张文奇涉嫌犯罪的主要依据。

张文奇的举报又是否属实呢?

焦作市政府官网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示公告(十五)》公示,武陟县江河纸业下属分厂――广源纸业院内的化工厂,两年来非法生产,曾因偷埋化工废渣,被环保部华北督察中心查处并取缔。目前这个非法化工厂又搬迁到江河纸业的老工厂最后一排车间里继续非法生产,违法处置化工废渣。

尽管举报内容不断被查实,但是张文奇的命运却因此改变。

根据检方起诉书显示,自2014年7月起,张文奇曾多次使用虚假身份,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3家企业(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武陟县广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江河纸业”“智辉科技”“广源纸业”)“存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起诉书称,2015年5月,张文奇同他人驾车到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税务局门口等地,张贴十余份“致全体武陟县人民的公开信”,“捏造上述三家公司污染环境,其行为给三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举报企业环境污染怎么就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张文奇已被羁押一年多,他的情况比举报鸿茅药酒的周医生更严重吗?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又是损害商业信誉罪,什么行为可以构成这个罪名?

王绍涛律师:损害商业信誉罪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鸿茅药酒事件中,谭医生涉嫌的也是这个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手段,主观上故意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要素是非常多的:

一、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存在损害的故意。行为人要有让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目的就是要让对方出丑。即所谓的我打不倒你,也要把你整臭的目的。

主观上,行为人要存在这样一个恶劣的主观故意。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监督。

二、客观上,行为人必须要采用捏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事实,并且进行散布。

三、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的严重情节。

只有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了,才有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方弘:近日,该案在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此案辩护律师王振宇介绍,张文奇是否捏造三家公司污染环境,也就是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成为本案庭审的焦点。

您认为张文奇是否存在捏造的行为?

王绍涛律师:张文奇是否捏造事实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必须要去面对的问题。

在本案当中,武陟县的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犯罪嫌疑人张文琪的这个案子,首先它要查明和审理的就是张文奇举报的三家公司是否有污染环境,环境违法的事实。

即张文奇的举报究竟是完全捏造的还是仅仅是举报的不太准确,或是仅仅是用词不当?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必须要首先去查明这个问题。

而且,我还要明确:如果仅仅是因为用假名字或者匿名举报,这都不能算捏造事实。

举报有实名的举报,匿名的举报甚至假借其他人的举报。因为,有些举报人害怕打击报复,这是完全情有可原的,可以理解的。

根本就在于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这就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首先要审理的一个问题。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举报的三家企业都是被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多次发文,多次指出了他们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当然,究竟违法程度是多大,政府部门的违法整改的文件和张文奇所举报的内容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可能会有一些出入。

但是,只要环境违法,环境污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张文奇就不应该属于捏造事实。

方弘:作为一名举报者很难获取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来证明哪家企业环境污染或者哪些主体是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他可能只有一些线索。而仅仅是因为这些线索和事实有小点出入就因此获罪。

那么,很多人可能就会觉得这种举报本来是伸张正义的,为了大家的公共利益的,民众还敢不敢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了?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张文奇的行为给三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一家企业经济损失的认定82余万元。

鉴定结论指出,南京人民印刷厂曾于2015年与江河纸业分别签订了一笔购销合同,后因张文奇传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暂缓订单。根据江河纸业的毛利率40.73%计算,公司损失金额达82余万元。

如何看这个重大损失?

王绍涛律师:举报人只能是对线索的举报。而对线索的举报就存在这个线索是自己编造出来的还是确实有这么一条线索?

其实,只要有这个线索就已经足够了。所以,线索和事实有出入是允许的。

除了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其实还有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第一、这要回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样的利益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去看,我们首先要提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刑法》保护的究竟是一种合法的利益,还是包括非法的利益?

在民事案件当中,一般保护的是合法利益。非法利益是不予保护的。但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包括了非法利益。

例如,某人去盗窃了一个人的手机。他拿在手上的时候被抢劫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手机是盗窃来的,就不追究抢劫的责任。实际上,这就是承认黑吃黑的情况。

所以,对这种非法利益,《刑法》仍然是予以保护的。

但是,所谓的利益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是以牺牲所有的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为代价,而获得的非法利益。这样是利益是否应该予以保护,可能就会产生争议了。

无论对我们的环境污染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多大的牺牲,对于这种非法利益,《刑法》是否要予以保护呢?这是存在争议的。

第二、捏造事实是否和造成的损害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是不是因为捏造事实而直接导致82万的损失?如果证明不了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然是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王振宇曾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张苏彤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该司法鉴定提出意见。

4月18日,张苏彤向澎湃新闻阐述了他在庭审中表达的意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重新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与客观性令人怀疑”,形式要件、鉴定对象的确定和损失额的计算过程均存在“严重问题”。

据张苏彤介绍,根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原理,司法鉴定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鉴定。而该案中鉴定人将江河纸业的客户“暂缓订单”等同于“取消订单”,犯了将“未实现损失”做为鉴定对象的重大错误。

方弘:无论是环保志愿者的举报还是普通民众的举报,对于惩处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来说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环境志愿者的举报获罪,我们民众还敢不敢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王绍涛律师:一个志愿者或者任何公民对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举报,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如果我们的法律离开了全民的参与、监督和全民的遵守,所有法律无论制定得多么漂亮,其实都是会落空的。

所以,根本不是该不该举报,敢不敢举报的问题!而是公权力地方化、利益化、集团化的问题。即公权力沦为一些利益集团或者一部分人的公器,公器变成了私器的问题。

而这样的案件在媒体报道中,也不少见。

如果举报是确实的,是有基本事实的。那么,这就涉及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一方面,如何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将事实真相真正查清楚,使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一个方面,可以向监察委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个人是否在用公权力来打击报复,利益交换,滥用职权?

只有举报人合法的权益能得到保护,法律为民众提供好盾牌的作用,保护好民众的合法权益,举报者今后才能够更加勇敢得监督,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真正的落到实处!

方弘: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应该影响深远。我们也会持续的关注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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