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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来源:玉溪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24 1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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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云南省委、省政府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玉溪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8年6月6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玉溪市调查处理。

玉溪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罗应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德华要求,对省督察组移交的需要追责的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问责,让全市上下引以为戒。市纪委市监委成立6个责任追究组,迅速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13个责任单位、40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13个单位中,县处级单位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责任追究的40名责任人中,县处级干部5人,乡科级干部28人,一般干部7人;给予通报问责16人次、诫勉问责30人次、免职1人、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1人,现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委会等单位违规审批项目和监管不力问题。2013年10月,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委会未严格审核云南澄江帽天山寒武纪公园有限公司改建山泉水生产项目,违规出具该项目生产线不在保护区范围内的证明,澄江县环保局在出具该项目环评批复中,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出具项目环评批复,澄江县水利局在该公司取水证变更审批过程中,违规审批办理企业取水许可证。此外,督察时发现,已关停的云南省澄江承坤磷化工厂厂房内废弃塑料瓶收集场及粉碎车间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泰敏,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委会原副主任李康,原澄江县环保局副局长吴利明,原澄江县环保局环保监察大队大队长陆泽华,澄江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原干部莫丽芳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二、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明星生态园饭店未及时依法拆除问题。江川区明星生态园饭店建于2002年,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湖滨带范围内,自2011年开展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退田还湖工作以来,一直未得到依法拆除,督察时发现该饭店仍在运营。江川区路居镇人民政府受到通报问责。原江川区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杨岗受到通报问责,江川区路居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学友受到诫勉问责。

三、澄江县落实抚仙湖禁养区养殖场(户)搬迁关停工作推进不力问题。2014年9月,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仙湖近山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将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督察时发现,澄江县未在规定时限内对抚仙湖禁养区内的4户养殖户进行搬迁或关停。因未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澄江县右所镇人民政府、海口镇人民政府分别受到通报问责。原澄江县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杨礼平被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原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杨涛受到通报问责。澄江县右所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杨旭和海口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亚山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四、玉溪市东风水库水质恶化问题。2003年,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溪市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明确东风水库一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自2010年后,东风水库未达到过二类水质,玉溪市中心城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局、红塔区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未对保护区内的种植养殖面源污染、河道污染等进行有效监管和整治,导致水库水质逐年下降。玉溪市中心城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局、红塔区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红塔区小石桥乡人民政府、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江川区九溪镇人民政府、江川区安化乡人民政府分别受到检查问责。玉溪市中心城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局局长李吉友受到诫勉问责,红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剑受到通报问责,红塔区小石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苏建云和李棋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赵发亮分别受到诫勉问责,江川区九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蒋培洋和安化乡党委委员、乡人大主席周留明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五、新平县垃圾填埋场监管不力问题。2010年至2012年间,新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城市垃圾填埋场过程中,按照原省环保厅环评批复要求,须对望城坡旧简易垃圾堆放场进行封场处理,并修建垃圾坝、设置截洪沟和渗滤液收集池等。但截至2017年11月,封场处理仍未开展,且存在大量新倾倒建筑垃圾。新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因履行职责不力受到通报问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刘坚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孙海生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六、江川区江城镇小马沟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到期未及时关停问题。2016年11月,江川区江城镇小马沟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到期,江城镇人民政府未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关停垃圾填埋场。同时,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垃圾填埋场在关停期间仍有建筑垃圾进场倾倒,严重超容堆放垃圾10万立方米。江城镇党委副书记李春伟、江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挂职)唐光辉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七、江川区错将14户餐饮客栈列为保护区以外问题。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江川区抚仙湖管理局先后将14户餐饮客栈位置列为保护区以外,并出具了部分错误的位置证明给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审核把关,将与实际不相符的数据、材料上报至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造成不良影响。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原江川区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杨岗受到诫勉问责,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雷红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盛梁涛、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兼孤山中队中队长向军分别受到通报问责。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彦坤受到诫勉问责,路居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万文受到通报问责。

八、澄江县造林工作推进不力、林地监管不到位问题。澄江县林业局在“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林业发展目标要求,在2015年完成森林覆盖率36.05%的任务,且因日常管护不到位,导致部分栽种树苗成活率低。此外,在对磷矿开采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过程中,县林业局仅采取下达书面通知书或口头督促的方式要求恢复植被,导致磷矿开采和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地不及时,造成林地流失。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项目,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部分群众毁坏林地问题。原澄江县林业局受到检查问责,原澄江县林业局党总支书记、局长付铭受到通报和诫勉问责。

九、澄江县推进抚仙湖径流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9月,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仙湖近山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抚仙湖径流区畜禽规模养殖户进行标准化建设,截至督察时,澄江县未对215户养殖户进行标准化建设,在对抚仙湖径流区规模养殖户监管过程中,未严格按治理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因推进工作和监管不力,澄江县委原常委、副县长吴正坤受到通报和诫勉问责,原县农业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王留东、李文进分别受到通报和诫勉问责。

十、澄江县梁王河湿地监管不到位问题。澄江县梁王河6块湿地于2016年1月建设完成后,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维护,督察时发现梁王河6块湿地不同程度存在湿地水断流、植被枯死、生活生产垃圾流入湿地等问题。此外,县水利局未开展入湖排污口审批和规范化设置工作,未对非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湖排污口进行处理处罚,存在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澄江县水利局受到检查问责,澄江县水利局副局长姚兴坤、朱文龙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十一、澄江县垃圾焚烧处理中心环保指标不达标、整改不到位问题。澄江县垃圾焚烧处理中心于2013年投产运行,运行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更新,导致环保指标无法达标,项目一直未得到环评批复,未通过验收。2017年,在上级环保部门对该中心存在问题两次约谈、督办和一次处罚后,要求于2017年12月15日完成整改。截至督察时,仍有5个问题整改不到位。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尹文雄、副局长郭洁分别受到通报和诫勉问责,澄江县垃圾焚烧处理中心主任马跃华受到通报、诫勉和免职问责。

十二、华宁县违规收取水费问题。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未正确履职,未对违规取水的12户取水户进行查处,且违规收取水费,存在靠估计收费的问题。原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局长业永春、水政渔政股股长谢光保分别受到通报问责,原县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杨涛、执法大队大队长王猛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好玉溪的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时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坚持绿色发展,按照“最高标准、最严制度、最硬执法、最实举措、最佳环境”要求,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让玉溪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牢“四个意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及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为全市打赢以“三湖”保护治理为核心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争当全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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