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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战略性稀缺资源,再不保护就晚了!(2)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5 12:33:33

赵成昆进一步指出,核电项目选址严格,以致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承载力有限,如果项目落地,其他工业项目审批就只能暂缓,地方的短期发展就会受影响。“地方政府几年一换届,等待的耐心有限,对核电发展、核电厂址保护的规划、认知难免会发生变化。”

对此,袁毅告诉记者:“随着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的深入推进,中部地区作为承载东南部产业转移的核心区域,经济增速迅猛,能源需求快速增长。核电对于一次能源资源禀赋较差、电力装机不足的内陆省份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相应的厂址保护也由此变得十分关键。”

一味限制不如开发性保护      

传统的核电厂址保护对规划限制区(5km)范围内的新建、扩建、迁入等予以强制限制。对前期工作耗时较长的项目,尤其是内陆项目,袁毅认为,以限制为主的保护措施效果未必最佳。“结合地方区域发展,要实现厂址的有效保护,迫切需要核电企业创新方式方法,合理进行开发性厂址保护,推动地方与核电企业共同发展。”

记者了解到,包括江西核电在内的一些核电企业,已经在探索开发性厂址保护。“开发性核电厂址保护的侧重点在于开发,即在不影响核电厂址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在规划厂址内开发光伏发电、风电等优质产业项目等,提升核电开发企业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发展能力,以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效果,最终保证核电厂址的长久保护。这样一来,核电厂址保护及前期工作也更易得到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支持。”袁毅分享了江西核电的尝试。 

据了解,江西核电利用彭泽核电厂址二期部分场地,已建成20.89MW的移动式光伏电站,并在厂址周围规划开发建设了分散式风电等优质项目。此外,中核浙能、国家电投湖南核电、中核辽宁核电等核电企业也在核电厂址中尚未进行工程建设的区域开发了新能源项目。

采访中,也有专家提出,目前真正的稀缺性厂址到底有多少?20年前初选的所有厂址,都得到保护了吗?

赵成昆认为,随着时间推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生了变化,早期筛选的一些厂址可能已不再具备条件。“建议以国家为主导,各地结合自身能源禀赋和现实需求,精准规划选择核电厂址。”

赵成昆还表示,厂址保护是长期工作,国家应尽早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将核电发展列入长期战略规划,保证优质厂址资源不被破坏。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西部省区也明确提出了发展核电的意愿。例如青海省明确,要利用“十三五”后两年积极开展研究,做好规划、踏勘选址等前期工作;宁夏也公开表示,将根据国家核电发展政策,积极推进核电项目厂址普选论证及保护工作。

“核电建设要根据需求来驱动,哪个地方有需求、有条件,就可以规划。”中国工程院院士叶奇蓁向记者表示,“我国的厂址非常稀缺,国家也进行了相关规划,坚决不能另作他用,对于已经做了前期准备的厂址,还要多与民众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保护好厂址,为核电未来发展打好基础。”

评论:战略性稀缺资源保护耽误不得

厂址是核电项目落地的基础保障,也是确保核电安全的关键前提。不同于其他工业项目,核电站厂址必须满足严苛的安全标准,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全国范围内通过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厂址仅有40多个,其稀缺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核电发展节奏放缓,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核电厂址面临被破坏、另作他用、保护性投入不足等现实问题。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之重器”,核电在促进能源转型、构建现代清洁能源体系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好稀缺的核电厂址耽误不得。

核电厂址保护有章可循且有法可依。我国于1991年实施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即明确,核电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因此,厂址选择的首要考虑是核安全。生态环境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核电厂址保护和规范前期施工准备工作的通知》指出,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核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应加强核电厂址保护,避免厂址周围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未来厂址的评价工作。而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核安全法》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

追根溯源,厂址保护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核电的可持续发展。

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看,核电能量密度大且不排放温室气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其作为基础负荷电源,可以大规模代替化石能源,并提供稳定可靠电力,是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优选能源之一。

从中长期发展空间看,截至目前,我国在运核电装机容量4464.5 万千瓦,在建容量 1403万千瓦,要实现业内普遍预计的2030年核电装机达到1.2―1.5亿千瓦装机目标,每年需新开工建设8 台左右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但截至2018年,我国核电装机和发电量在总发电装机和总发电量中的占比分别仅为2.4%、4.2%,这两个数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可以说核电后续发展拥有可预期的巨大空间。

所以,基于核电产业规模化发展的前景和空间,必须认真考虑厂址保护问题。

在规划层面,国家已有立法和规章,但难在具体落实,尤其地方政府对核电发展心生动摇,缺失更具体的配套规划,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厂址资源安全,很容易将厂址资源另作他用;同时,厂址保护主体目前以企业为主,面对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难免因“耗不起”而失去信心,在投入上捉襟见肘。在协调层面,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更没有一体化的保护机制,往往是国家文件出台后束之高阁,地方政府几经换届,早已“顾不上”厂址安不安全,而企业一旦遇到破坏厂址的行为,无法单方面劝阻和制止。

作为战略性稀缺资源,核电厂址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一定程度上更不可再生,一旦破坏,我国可持续发展核电并达到一定规模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中国工程院早在2017年就已拉响警钟,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核电行业的代表委员也发出同样的疾呼。从国家能源转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的角度出发,核电要实现长远发展,要发挥自身优势,厂址保护必须超前规划、超前落实、超前防范,莫等破坏后再痛心扼腕。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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