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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研究:赤道原则第四版的更新与发展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作者:钱立华、鲁政委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08 17:25:05

根据赤道原则官方的披露,赤道原则协会正在针对赤道原则进行第四版(EP4)草稿第二轮的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磋商阶段。从最新公布的EP4草稿来看,EP4重点关注五个主要专业领域: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赤道原则指定国家和应用标准、社会与人权、气候变化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EP4强调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对环境与社会相关风险的责任,并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巴黎协定》相联系,高度重视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本报告是我司作者与兴业银行法律合规部共同完成。

赤道原则是一套国际先进的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和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之一。赤道原则委员会不定期对赤道原则进行回顾、更新,以保持其是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标准。目前赤道原则第四版(EP4)正在更新的过程中,赤道原则协会在2019年6月下旬公开发布了EP4第二版的草稿,向公众与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一、赤道原则更新的主要方向与内容

2019年6月发布的EP4草稿与正在施行的赤道原则第三版(EP3)相比较,更新内容主要聚焦以下五个方面。

1.适用范围

总体来看,适用范围仍在与项目相关的业务领域内,但门槛进一步降低,适用于赤道原则的产品和业务范围扩大。除仍然适用于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咨询顾问、与项目相关的公司贷款以及过桥贷款四个业务品种外,EP4第二版草稿增加了新的业务品种,也修改了与项目相关公司贷款的门槛。

一是与项目相关的公司贷款的总门槛从1亿美元降至5000万美元,其中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的单独承诺仍然为至少5000万美元。

二是增加再融资项目,即与项目相关的再融资和与项目相关的收购融资按以下标准新添加到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内:

  • 存量项目本身是已适用于赤道原则的项目;

  • 项目的规模或范围没有实质重大变化;

  • 在签署设施或贷款协议时,项目尚未完成。

2.适用的指定国家与非指定国家

原则3中保留了“指定国家”名单,即高收入经合组织国家作为治理的标准。但是,在EP4草稿中澄清了对于位于“指定国家”的项目,除了遵守当地的法律,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也将评估项目的具体风险,以确定除了东道国法律之外,是否可以应用一个或多个IFC绩效标准来应对这些风险。此外,增加 “对全球所有A类和B类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审查项目如何满足每项赤道原则要求,以及对于特定风险的额外尽职调查的自主权”。

3.社会与人权

序言指出,EPFI将履行其根据“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的责任。原则1中,EPFI根据项目的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中,特意指出了“包括人权和气候变化方面”。原则2强化了对于人权的要求,指出评估文件中包含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ESIA)应包括对潜在的不利人权影响的评估。

EP4草稿也提供了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相关的两个选项:

1)对于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7中描述的对原住民有影响的项目,客户“应与受影响的原住民进行有意义的磋商,目标是实现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如果不清楚是否已经达成共识,EPFI应评估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工作以及客户的缓解和补救计划是否合适。

2)对于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7中描述的对原住民有影响的项目,客户“必须提供令EPFI满意的方案,即获得受项目影响的原住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4.气候变化

EP4草稿在EP3的基础上,对气候变化更加重视,增加了大量气候变化的内容,成为了EP4草稿的一大亮点。

如“序言”部分强调了EPFI在2015年《巴黎协议》中的作用,以及按照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报告气候相关信息的责任。

原则1 EPFI根据项目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分类中,特意指出了“包括在人权和气候变化方面”。

原则2将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作为项目的主要要求:

1)对于A类和部分适用的B类项目,气候变化评估将包括对相关物理风险的考虑。

2)对于在所有地区的所有项目,当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总量预计每年超过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时,气候变化评估将包括考虑相关的转移风险并完成替代分析,以评估较少的温室气体(GHG)排放的替代方案。评估的深度和性质将取决于项目的类型,以及风险的性质。

原则10:报告和透明度以及附件A引入了一项要求,即对于所有类别A和适用的B类项目,每年排放超过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时,客户应公开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合并范围1和范围2排放,适当时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附件A:新增要求客户使用温室气体排放协议所规定的或与温室气体排协议一致或等同的国家报告方法;指出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应解决的问题,包括确定转移或物理风险以及减缓工作;并规定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应考虑该项目与该国最新的,包括国家自主贡献在内的气候能源政策的兼容性。

在环境和社会评估文件需要覆盖的“潜在问题清单”中,新增以下评估内容:单位产出能源消耗系数、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水资源使用情况与消耗系数、以及土地覆盖与使用情况等。

5、生物多样性保护

EP4草稿增加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序言中增加了EPFI在对项目相关的融资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研究和决策。

原则10中,增加“EPFI将鼓励客户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机构(GBIF)以及相关的国家和全球数据存储库共享商业上非敏感的项目特定生物多样性数据”。

二、赤道原则第四版的特点

 赤道原则第四版草稿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将赤道原则与国际目标和趋势紧密联系。EP4草稿将赤道原则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巴黎协定》相联系,认为EPFI将在这两个国际目标和协定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在序言中强调,“EPFI认识到赤道原则的应用可以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目标和成果做出贡献”,“我们认识到,EPFI应在2015年《巴黎协定》方面发挥作用,并致力于改善气候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如TCFD建议”。

二是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是目前最紧迫和最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之一。EP4草稿对气候变化修订的条款最多,从序言、到具体原则以及到附件等,多处增加了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要求和特意的强调,气候变化成为此次修订草稿的最大亮点。如在环境与社会风险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的要求:对于A类与部分B类项目主要需考虑物理风险;对于排放量大于10万吨二氧化碳的项目主要需考虑转移风险并完成替代分析;对于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0万吨的项目,要求客户向公众披露项目运作阶段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包括范围 1 和范围 2 排放量的总和,以及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三是强调EPFI对环境与社会相关风险的责任。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种类众多,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而赤道原则所要解决的并非金融机构面临的所有风险,而是帮助金融机构识别、评估和管理环境和社会相关风险。而各种风险彼此之间是有一定关联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当很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对这两项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赤道原则强调了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相关风险的积极主动的管理,如要求对项目开展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和评估,对于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各类环境和社会影响,予以减轻、降低或进行恰当的补偿,并要求客户建立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以及赤道原则行动计划等。在EP4草稿的序言中强调,EPFI对于赤道原则之外,在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也负有更广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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