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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体制机制配套建议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8 10:47:25

2017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确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发展战略。大湾区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为此,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组织开展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研究工作,旨在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粤港澳地区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优势,从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出发,统筹谋划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战略重点,以更好地引导和服务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并以花都区为具体个案,探讨绿色金融支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深度融合发展之路。本公众号陆续摘编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参照和借鉴金融在支持纽约、旧金山、东京等大湾区发展建设方面的路径和成功经验,应加快谋划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协调好金融业对全球扩大开放与对港澳地区开放先行先试的关系,统筹兼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加快完善相关体制机制配套,力争在组织领导机制、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合作等领域不断加以完善和突破,实现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人才、基础设施等全方位的合作与互联互通。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的区域统筹协调机制

从解决当前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加快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组织保障机制,强化大湾区在绿色金融创新与服务领域的地位和引领力,更好地服务于大湾区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尽快完善推进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组织领导体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8年重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尽快落实由省发展改革委和港澳办牵头成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粤分行(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在该组织框架下,加快组建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广东省、香港、澳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专项工作小组,为协同有序推进包括绿色金融在内的大湾区金融合作提供组织保障,在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的同时,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建立推动大湾区合作的日常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大湾区相关部门的管理协调职能,引入推动大湾区合作发展的国际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就大湾区的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绿色金融等制定针对性强的发展规划,推动三地政府协商签订《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协议书》,就建立定期沟通和日常联络渠道、商讨合作计划、确立合作项目、协商问题解决程序、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等内容予以明确,为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高效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积极争取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配套政策支持

一是积极争取在大湾区设立全球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综合利用三地金融优势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绿色金融融资工具,允许更多的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试验区内绿色金融活动,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外债管理、绿色投资人民币结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准金融机构在大湾区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业务创新等领域给予更加便利的制度安排。

二是加快推动大湾区建设与自贸区建设和CEPA的对接协调机制,争取先行先试策延伸并覆盖到包括大湾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与合作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不断完善深港通、基金互认、债券通等跨境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配套政策,为绿色资金跨境流动提供便利。

三是强化大湾区地方政府在培育优势绿色产业等领域的配套政策,加快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绿色重点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税收、土地等综合配套政策,培养、发展和壮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产业集群,实现湾区各地绿色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的协调配合。

三、加快推动大湾区绿色金融机构集聚,创新和提供多样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按照国家对金融业开放的整体部署,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快大湾区金融业双向开放步伐,争取尽快取消外资在湾区设立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上限约束。坚持市场主导、股权多元、政府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大湾区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专业机构体系,鼓励香港、澳门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与企业在粤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绿色银行、绿色证券交易所、环境保险公司、环境信托公司等专业化绿色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允许外资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境内外绿色金融不良资产的转让交易及相关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的融资担保支持,解决绿色项目的外部性、投资周期长等问题,支持金融机构进行绿色产品和服务创新,大湾区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发行绿色市政债,吸引更多的绿色资金汇集湾区。形成立足大湾区、辐射东南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绿色金融业务拓展格局,不断提升大湾区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内外影响力。

四、建立大湾区绿色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搭建大湾区涵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金融、环境信息、绿色产业等在内的全口径“涉绿”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相关数据的三地共享,为绿色项目融资及绿色资产投资提供更加公开透明的决策依据。加快研究建立三地企业征信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联合奖惩为核心机制的信用监管体系,为大湾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资金融通的“绿色通道”便利和其他相关激励措施,通过大湾区“涉绿”数据和信息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覆盖整个大湾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机制

加快推进大湾区生态保护红线地方立法,完善大湾区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推进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出台具体的合作办法与实施细则,尽可能消除绿色金融领域合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障碍。研究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评估、监督考核、政策激励等配套制度,为大湾区绿色金融长期合作构建法律法规保障。建立大湾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大湾区生态补偿基金,促进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补偿额度与生态保护绩效相挂钩,完善生态涵养区考核及综合化补偿机制,通过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效降低绿色金融发展的市场风险,为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可持续性保驾护航。

六、加强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互联互通

一方面,充分利用大湾区知名高校、一流研究中心众多等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学科设置和三地绿色金融专业人才的联合培养,加强学术交流,增加大湾区绿色金融人才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不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稳妥实施更加便利化的签证安排,为大湾区绿色金融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便利,提高大湾区存量绿色金融人才的统筹协调与使用的效率;另一方面,积极支持通过岗位特聘、放宽人才签证、加大海外领军人才引进力度、深化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便利化改革试点等措施,多渠道吸引境内外优秀人才加入到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领域,实现绿色金融增量人力资源向大湾区的聚集,实现与湾区绿色金融人力资源的互联互通。

七、加强绿色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考虑到香港的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标准规范与西方国家更加接近并得到国际上的认可,监管措施和监管经验等领域也更加丰富和完备,大湾区内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借鉴香港成熟的业务管理模式进行合作与试点,不断提高内地金融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和监管合作的兼容性,通过绿色金融监管的合作与互联互通,有效防范跨境“洗绿”风险。同时,加快研究构建有利于三地绿色金融发展的自律机制,为湾区内部绿色金融公平、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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