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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如何发展

来源:中国林业杂志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19 15:57:48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7年,十九大报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进一步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基于共同利益自愿组合在一起开展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总称,是以明晰产权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念,以加快林业经济发展为目标,通过林农参与和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等特点的林业经营主体。随着多元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构成的混合经济发展,传统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概念已提升到“共享+互利”的重构。

国有林场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发展推进中,完成了国有林场公益性定位,并围绕森林资源质量和数量双提升的使命,极大带动了周边社区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场外造林、森林旅游等的积极性,促进了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中心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什么是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

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是以国有林场的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核心,实现一定的规模经营,高效、稳定、市场化运作的农林经济组织。不仅包括以国有林场为资方的龙头企业(部分已经剥离,不能剥离的采取收支两条线)、合作社、家庭林场、职业林农等,还包括与国有林场紧密相连的代管村、扶贫村内设立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代管村、扶贫村内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由于行政和地缘关系与国有林场的改革、发展休戚相关,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与国有林场的资源发展互相推动。

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已实现从“单一管理”到“多元共享”的演变。“行政单一管理”体现在国有林场对代管村的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如农村事务、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等,带有行政指令。“多元共享”体现在清晰的行政管理下,理顺与代管村的关系,从而实现国有林场和代管村的资源融合和实现产业协同发展。 

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在病虫害防治、科技推广、防火等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满足方面有先天优势。国有林场多年积累的丰富的营林技术、防火技术具有公共产品外溢性,减少了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和技术成本。加之,国有林场社会关系已构建,新型经营主体能够减少一定运营成本。

在国有林场改革下,基础设施提升、人员编制的确定,减少了国有林场生存压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环境提升,以及各种项目资金的专项利用,为国有林场经营主体提供了发展的基础。

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与林农、村集体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与林农通过土地入股分红和居家就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与代管村或扶贫村通过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建立纽带,共同发展。
四种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

目前,我国存在龙头企业、以职工和林农为主体的合作社、以职工为主的家庭林场和职业林农4种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

龙头企业是存在于国有林场原有建制下的企业,也可以是代管村的龙头企业。与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在资源、技术上已建立共享机制。龙头企业因其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合理、注重技术投入、抗风险能力强,并可快速通过合并、重组等资本化运作进入市场,具有其他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不具备的经济、人员、技术、运行实力。有助于形成产业发展中的“资源开发―深精加工―产品市场化”良性循环,形成大基地、大产业、大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导向性。

以职工和林农为主体的合作社充分利用服务化体系建设,通过服务、引导和规范,集约经营,有利于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提高林业生产要素使用效率。职工和林农是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力量,在林场扶持和扶贫优惠政策引导下,以这两个为主体的合作社得到了发展。

家庭林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承包的林地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家庭林场自主经营能力强,转向快,生产方式灵活。以职工为主的家庭林场随着国有林场改革的深化而变化。

在农村劳动力弱质化、兼业化背景下,职业林农的兴起弥补了劳动力的不足,尤其是经营管理能力的缺乏。政府对职业林农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扶持,针对大学生、退伍军人等返乡人群,建立了一系列培育机制。
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受何影响

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边界,与其他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相比较,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在资源整合、利益分配模式上更为复杂。在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国有林场改革、建立市场运营模式和代管存资源整合都对其产生了影响。

国有林场存在改革遗留问题,如经营机制不活、职工的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积极性需要调动、林业发展政策延续性欠缺等。这些影响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职业林农的职工参与性和投入资源的数量,同时会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而减少投资甚至采取观望态度。新型经营主体不仅参与林业产业发展,以获得经济性的收入,而且还会对森林资源的发展等生态性增长有较大影响。

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建立在原有的行政管理关系之上,如职工与林场的员工管理关系,林农、合作社与林场的行政村管理关系,龙头企业与林场的集团附属关系。随着国有林场改革的推进,以及新型经营主体以市场为中心,以盈利为核心的转型发展,其与林场的关系需要重新构建,这种关系的转型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需要长期的磨合。在组织运转、生产、品牌等关键环节更是需要多方的沟通、合作,形成与市场接轨的模式。

在林场与代管村资源(如林地资源)整合中,需要代管村的村民思想转变。由于长期的林业收入在农民的收入中占比较小,农民不重视,或者有其他的顾虑,而不愿参与进来,导致资源整合难。

未来,促进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应首先解决国有林场改革和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的市场机制,从政策、经济、市场等几个维度为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奠定基础;增强资源经营权的流转。无论是基础林产品的合作开发,还是场外造林的实质发展,都需要资源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如林权流转。在公共服务提供上减少资源经营权流转的障碍,不同部门之间的对接需要合理设计和实践。这样既盘活了多元化资产,也减少了规模化的市场顾虑;鼓励国有林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既需要国有林场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技术、资金投入,开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也需要组建合作社联合社、“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家庭林场”等合作模式,提升技术和市场开发能力,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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