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我市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都宏佳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宏佳蚓公司)及陈某、彭某等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省法院、省生态环境厅、崇州市人大、市政协及部分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宏佳蚓公司将收纳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泥,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出资交由被告人周某某、徐某处置,被告人周某某、徐某组织人员将污泥运输至我市崇阳街道红桥村5处废弃砂坑内直接倾倒。经检测,被倾倒污泥中含有汞、砷、铬、铅、铜、镍、锌等重金属。经测量,倾倒污泥共8974.62立方米,重量约6903吨,面积2381.26平方米。案发后,崇州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依法对9名被告人实施了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督促宏佳蚓公司对倾倒的污泥进行清运。目前倾倒的污泥已清运完毕,受污染的环境已得到修复。此次庭审共历时3个多小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法庭当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宏佳蚓公司罚金5万元的刑事处罚,同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8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编辑: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