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政策引导。拟制下发《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和《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督促辖区内及外地来乐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社会化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在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并按照业务系统管理要求,及时扫描上传材料,主动接受监督,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和诚信监测。 二是依托平台监管。安排专人负责操作使用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定期不定期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开展服务性环境监测活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情况,禁止信用评价结果为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利用业务系统核查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范围、有效期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逻辑性,防止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如实反映监测过程。 三是开展现场执法。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的方式,不定期组织环境监测质控专家和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辖区内开展服务性环境监测活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过程,重点对样品采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检查,规范监测行为,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