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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成果初显

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2 17:12:13

近年来,我市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走绿色发展之路,不断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制度建设成果初显,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逐步提升。

一、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架构初步建立

一是建立生态文明决策制度,科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责任清单,深度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生态环境监管要求,切实将绿色、低碳、循环的高质量发展要求融入到各行各业,统筹各方力量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项,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贯穿和深刻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以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为抓手,从全市经济社会发扎高度通盘考虑,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充分利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议事职能,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大环保”格局在我市逐步完善,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逐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污染企业“买单”。2018年12月29日印发《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在承担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同时,对生态破坏或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目前,我市已上报马广云等人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案件作为适用案例,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造成破坏的生态环境正在修复中。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市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真正实现从“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转变为“环境有价,污染有责”,真正建立“破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保护者受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是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排污许可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使其真正成为了涉及污染物排放所有法定职责的排污“身份证”。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排污许可制改革实施工作,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统一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7版)》对固定污染源按行业分步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做到严格核发程序,抓好信息公开,严格审批时限,所有工作统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2017年以来,共向钢铁、火电、水泥、电镀、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水处理等6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19个。

四是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已有10余年,对削减污染物排放、遏制环境质量退化、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我市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省上下达的总量减排指标。近几年来,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同时,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从源头做好管控,积极开展环评“放管服”改革,推进环评审批服务便民化。今年1至10月,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18个,报告表43个,备案登记表132个。

五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现损害环境必然追责。生态文明必须建立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针对领导干部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而实行的制度,若经济发展很快,但生态环境损害很大,就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我市严格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中我市存在3个生态环境损害问题,2019年市委、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9名负责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2人,组织处理7人;对3个单位党组进行问责。通过严肃问责,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了惩戒,形成了震慑,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履职尽责。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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