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第311AB章)(《规例》)1月1日生效,所有船只在香港水域内(除《规例》订明的若干船只类别外),不论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 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以及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如船只使用减排技术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于或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获豁免使用合规格燃料。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由今日起,使用重油(含硫量平均为2.6%)的远洋船必须在进入香港水域前转用合规格燃料。《规例》亦订明该远洋船只须: (一)在船只日志内记录进入及离开香港水域的时间,及转用合规格燃料的操作详情; 任何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不合规格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远洋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没有按《规例》的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特区政府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停泊转油”规例)(第311AA章),规定远洋船在香港停泊期间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由于《规例》已涵盖“停泊转油”规例的管制,“停泊转油”规例由今日起废除。 发言人补充:“我们预期《规例》实施后,2020年远洋船只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悬浮粒子较2016年可分别减少约76%和71%。这有助改善空气质素和减低市民的健康风险。实施《规例》亦有助加强区域合作,共同推动在内地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编辑:Nico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