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变压器内的铜板时 打开了变压器下部油阀 致变压器油流入红枫湖内 35万平方米水域被污染 …… 5月7日下午 首例污染红枫湖刑事案件 在清镇市人民法院宣判 5月7日下午,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喻某某等污染环境、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喻某某、王某、饶某某、李某某四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8年11月8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王某、饶某某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审理过程中,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喻某某、王某、饶某某、李某某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为由,于2018年12月25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向被告人喻某某、王某、饶某某、李某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平、李某忠送达了起诉书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经查明,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饶某某伙同李某平进入清镇市鸿运铁合金厂盗窃变压器及电炉铜板时,为便于进入301号变压器内盗窃铜板,由喻某某将变压器下部油阀打开,变压器油顺着排水沟流入红枫湖,导致红枫湖水域被污染35万平方米,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对被污染水域进行治理,共计花费人民币476643元。 清镇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被告人喻某某、王某、饶某某、李某平、李某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共同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76643元。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