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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第十三批)办理情况通报

来源:大庆环保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21 22:13:46

2018年6月13日,省协调联络组向大庆市转办第13批次,共13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4件,已办结13件,受理编号为1262、1265、1271、1279、1291、1300、1302、1310、1330、1332、1340、1357、1362,未办结0件。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1262号(*):“塔拉哈镇永生村永平大队内的3000亩湿地和草原被人破坏后改为耕地,已持续一年,举报人多次向杜蒙县环保局反映,环保局称未接到指派,无法处理问题。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称的“塔拉哈镇永生村”为杜蒙县他拉哈镇永升村,该村村民庞某某主动告知他拉哈镇政府,他是本案举报人。通过走访、调查、指认,确定举报地块位于他拉哈镇永升村东北方向永平牧场,距他拉哈镇政府约5公里。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开垦土地情况属实,开垦地类和面积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4日,县林业局朱某某,县森林公安局刘某、刘某某,他拉哈镇政府郭某某、刘某某共5人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现场开展了调查、勘察并咨询了举报人,询问了永升村党支部书记徐某某、原永升村村委会主任运某某、现经营者李某某,同时查阅了《永升村牧场承包合同》、永升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

经调查,涉事地块面积共4750.1亩。2008年,哈尔滨市民李某某取得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承包草原2300亩,现仍属于采草场;承包耕地600亩,合同约定用于造林不低于530亩,现已完成造林592亩,林地已依法取得林权证。上述地块未改变用途。在合同“四至”范围内另有资源面积1852.5亩,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比对,其中:盐碱地1111.8亩、坑塘水面518.6亩、草原22亩、耕地170.2亩、林地27.8亩、沟渠2.1亩。

2009年至2014年间,原承包人李某某将上述地块进行了客土改造,并于2014年12月29日将承包的永升村草原、林地及其所开发的耕地资源转包给李某某。李某某承包后于2015年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上述地块进行了土地平整。通过此次调查,实测总改造面积1650.0亩。对照201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和杜蒙县2016年9月7日县政府〔2016〕65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改造的1650.0亩中有1538.6亩为湿地,0.23亩为草原。

针对存在的问题,杜蒙县政府责令他拉哈镇永升村在202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对湿地地块收回,按湿地管理;由于破坏的草原的面积较小,不予立案处理,由他拉哈镇畜牧中心负责于2018年末恢复草原,按草原管理。

经调阅杜蒙县环保局2017年至今的举报记录,未接到相关举报电话,举报人反映的“多次向杜蒙环保局反映,环保局称未接到指派,无法处理问题”情况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1265号(*):“一是2012年,大庆采油四厂在中内泡村(2016年改名为义合村)20万平方米草原上堆放钻井泥浆液,泥浆未经过处理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和草原,该项目环评造假。二是2012年,原村长徐某开办一家再生塑料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草原和耕地上,该厂目前夜间生产。”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2年,大庆采油四厂在中内泡村(2016年改名为义合村)20万平方米草原上堆放钻井泥浆液,泥浆未经过处理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和草原,该项目环评造假。)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称的大庆采油四厂,全称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四厂”。2015年,采油四厂“杏七区东部三次加密调整井”及“杏七区东部III块一类油层三元复合驱”两个区块建设项目,使用中内泡村原有的3个天然坑作为泥浆固化点,该固化点位于东干线41公里处东500米。所有泥浆均为水基泥浆,占地约4万平方米。

该信访属于重复访,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反映过该问题(第八批993号),举报人反映“中内泡村钻井分公司石油井产生钻井泥浆(含油等化学物质)污染草原及地下水”。针对此问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三公司、大庆油田第四采油厂现场出示了该处泥浆坑的用地手续,环评审批手续和废弃钻井液处理监测验收单。当时定性为情况不属实。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4日,红岗区成立了由采油四厂质量安全环保部、钻井三公司、区国土局、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中内泡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参加的调查组。经现场调查,该泥浆坑建设时间为2015年,面积约4万平方米,2012年至2014年,采油四厂在中内泡村无其他泥浆固化点,举报人反映的2012年、20万平方米的情况不属实。

根据钻井三公司提供的固化点开工照片显示,存放泥浆前该固化点已采取防渗措施,周边有围堰围栏等。临时存放的钻井泥浆于2015年10月6日由钻井三公司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693-2000《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进行固化及无害化处理,经大庆油田公司取样化验,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同时,经核实确认,2015年采油四厂钻井过程中使用的泥浆为水基泥浆,且产生的废弃泥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科标检测(青岛)测试中心进行了检测,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固化后的泥浆属于一般固体废弃物。经现场调查,坑围堰有裸露的防渗布,坑内植被恢复面积近80%,地貌已恢复。举报人反映的“泥浆未经处理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和草原”的情况不属实。

该处泥浆固化点于2014年取得征地手续(《临时用地许可证》编号红岗区2014年H026号)。“杏七区东部三次加密调整井”及“杏七区东部III块一类油层三元复合驱”两个区块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均为大庆油田工程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701号),环评批复文号分别为“庆环审〔2015〕114号”和“庆环审〔2015〕113号”。在大庆市环保局网站环评公示栏可查询到上述2个项目的环评公示及批复,举报人反映“该项目环评造假”,情况不属实。

下一步,红岗区将严格监管油田企业,监督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保泥浆处理合法合规。同时加强泥浆固化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2年,原村长徐某开办一家再生塑料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草原和耕地上,该厂目前夜间生产。)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原村长徐某,在中内泡村曾开办一家再生塑料厂,名称大庆市红岗区中兴塑料颗粒制品厂。该信访为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第八批315号信访件,反映“关于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牛场屯后身2个再生颗粒厂排放有毒气体扰民,生产废水直排的问题”,当时定性为情况部分属实。其中一家无名颗粒厂的厂房因火灾被烧毁,厂房已经废弃。另一家为大庆市红岗区中兴塑料颗粒制品厂,当时由红岗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予以取缔(庆岗政发〔2016〕13号)。该企业在2016年8月拆除了设备、清除了生产原料。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6月14日,红岗区成立了由区环保局、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区城管局、中内泡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参加的调查组。针对徐某开办的再生颗料厂信访问题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该处现有一座破旧厂房,无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条件,中内泡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现场证实了上述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下一步,红岗区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问题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1271号(*):“6年前,中内泡村长赵某于破坏中立泡北地头的草原2000余亩,挖土牟利1亿8千余元,现该处有一4米多深的大坑,导致村民无处打草。举报人要求公正处理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大坑位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是2009年修建大广高速黑龙江省大庆至肇源(黑吉界)公路时取土留下的。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受理过该信访(第二十六批993号),当时定性为部分属实。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6月14日,红岗区成立了由区国土分局、红岗区公安分局、杏树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经调查,中内泡村北测存在一处面积约320亩的土坑,位于红岗区中内泡村与安达交界处,为2009修建大广高速公路取土所产生。现场检查时,该取土坑实际地貌植被恢复良好。

2009年,将取土场设置在中内泡村,是由中内泡村的地理位置和土质所决定的,该处取土的违法主体是大庆市公路管理处。针对大广高速指挥部非法取土问题,2009年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25和53条,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庆国土资执罚〔2009〕024号。

举报人所称的赵某为赵广慧,系中内泡村村民,曾担任过中内泡村村长。举报人反映的“6年前中内泡村长赵某破坏中内泡北地头的草原2000余亩,现该处有一四米多深的大坑”的情况不属实。经区国土分局核实,中内泡北地头存在一处土坑占地约320亩。其中,占用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202亩,其余为安达市土地。经区国土分局和该村委会人员现场核实,取土坑的深度不足4米,平均深度约2米左右。经红岗公安分局核实,2009年,该取土项目经过了红岗区政府和杏树岗镇政府同意,所获款项直接打入杏树岗镇政府帐户,无个人获利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1279号(*):“举报人于6月11日向督察组反映赵某某破坏2000余亩草原问题。当天赵某某打电话威胁举报人。”

(一)基本情况

6月11日,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6年前,中内泡村长赵某于破坏中立泡北地头的草原2000余亩,挖土牟利1亿8千余元,现该处有一4米多深的大坑,导致村民无处打草。举报人要求公正处理此问题”。当日,举报人再次向督察组反映,在举报后遭到赵某某电话威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6月14日,红岗区成立了由区国土分局、红岗区公安分局、杏树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经调查举报人所称的赵某某,系中内泡村村民。经红岗公安分局调查,被举报人赵某某表示从未威胁过举报人。另外,红岗区于6月13日晚收到督察组转办的信访件,才对信访具体举报内容有所了解。而举报人称6月11日受到电话威胁,时间上不符合逻辑。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1291号:“新福乡红旗村距黄家屯1里地的草原和苇塘,被乡公社书记冯某某和其女婿刘某某破坏开发水稻,涉及面积约10余万平米,破坏生态环境,该地目前,并未种植水稻,却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与大型农机补贴,已持续7年,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问题并恢复生态环境。”

此信访为重复访,办理结果已于第十一批受理编号1111号上报。

(一)基本情况

新福乡红旗村共有四个自然屯,450户,人口2079人,总面积10.17平方公里,耕地12462亩,林地604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6月13日,肇州县政府成立两个调查组,分别由县畜牧局和县农业局牵头,针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1、关于反映新福乡红旗村距黄家屯1里地的草原与苇塘,被乡公社书记冯某某和其女婿刘某某破坏开发水稻,涉及面积约10余万平,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情况不属实。由肇州县畜牧局副局长高某某牵头,县国土局副局长姜某某、新福乡政府副乡长陈某等组成调查组,对地块性质进行认定,对问题当事人刘某某、承包此地块的当事人刘某某进行调查取证。据调查组现场勘察,举报人所说的距新福乡红旗村黄家屯1里地的范围内,为在册耕地,种植作物均为旱田作物(玉米、瓜菜等),不存在草原与苇塘,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扩大调查范围并结合历次举报件反映情况分析,所指的地块应为肇州县新福乡原羊营子畜牧场区域,使用权单位为新福乡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1995年11月4日,使用权单位将此地块共计18000余亩发包给大庆市肇州县新福农牧综合有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1996年12月5日,农牧公司又将此地块转包给刘某某。2012年11月17日,新福乡政府与刘某某协商,有偿收回其承包合同范围内关于10000亩用于与水稻种植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开发,其余部分仍由刘某某经营管理。举报人反映的水稻开发地块,为乡政府收回刘某某转包区域中的一部分,面积790亩(526140平方米),而不是10余万平方米。原公社书记冯某某和其女婿刘某某没有承包过此地块,也没有进行过水稻开发。合作社2013年在此地块种植水稻,2014年起再没进行过种植。经县国土局确认,此地块性质2013年时为未利用地,不属于草原,不存在破坏草原、苇塘和生态环境问题。

2、关于现在该地也没有种植水稻,用于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与大型农机具补贴,已持续7年问题,情况不属实:6月13日,由肇州县农业局副局长刘某某牵头、县财政局副局长孙某某、县农机总站生产股长孙某某、新福乡政府副乡长陈某等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此地块目前没有种植水稻。调查组针对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与大型农机具补贴问题,先后对新福乡财政所长、经管站长、刘某某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县农业局查阅了2013年政策文件,县财政局、县农机总站查阅了是否发放过补贴的凭证。经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良种补贴对象为全省农村使用优良品种种植水稻、玉米、大豆、小麦的农民(种植者),实行有种有补、不种不补、谁种补谁的原则。良种补贴的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玉米、大豆、小麦每亩各10元”。2013年合作社经新福乡经管站申报水稻良种补贴面积1130亩(其中:含此地块790亩,另一地块340亩),每亩15元,总计16950元,2014年由新福乡经管站通过新福农村信用社将补贴款打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超银行卡内。此补贴符合《通知》领取条件,属于正常获得,不存在骗取问题。2014年以后没种植任何作物,再未享受过水稻良种及其他方面的补贴政策。经县农机局查证,刘某某、刘某某、水稻种植合作社法人王某及其他合作社成员都没有在县、乡农机部门申请办理过农机具购置手续,也没享受过农机具购置补贴。举报所称的“骗取补贴”以及“持续七年”的问题均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1300号:“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王家大院屯,彭某某霸占村集体的水面(位于村东面,2014年开始占用,现在面积已扩大)养鱼和虾,用货车拉运鱼苗和鱼,破坏村通屯的道路。2018年开春,彭某某在防洪坝里建房屋,在坝周边挖沟,破坏大坝举报人要求修道并归还水泡(水面)。”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所反映彭某某,身份证号码:230605196511112616,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王家大院屯村民,主要从事种地和养鱼。中内泡位于红岗区东南部,面积约8平方公里,为中内泡村集体所有水面,功能为滞洪泡。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6月14日,红岗区成立了由区动监所、红岗公安分局、区农业局、杏树岗镇、区环保局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核查,中内泡属中内泡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中内泡村许多村民都常年在泡内养鱼打鱼。经红岗公安分局调查,目前中内泡村共有7户村民在泡内养鱼(彭景安是其中一户),7户渔民跟村委会都没有签订合同,举报彭某某霸占村集体水面的情况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彭某某用货车拉运鱼苗和鱼,破坏村通屯道路情况属实。在防洪坝里建房屋,在坝周边挖沟,破坏大坝情况属实。目前,彭某某已将建设的房屋拆除,坝周边挖的沟已填平。彭某某等七家养鱼户正在维修破损村通屯道路,对于中内泡上七家养鱼户的网箱,由区农业局督导中内泡村委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完毕。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1302号:“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王家大院屯,彭某某霸占村集体的水面(位于村东面,2014年开始占用,现在面积已扩大)养鱼和虾,用货车拉运鱼苗和鱼,破坏村通屯的道路。2018年开春,彭某某在防洪坝里建房屋,在坝周边挖沟,破坏大坝举报人要求修道并归还水泡(水面)。”

该信访为重复访,办理情况见本批次(十三批)1300号信访。

八、受理编号1310号:“举报人曾来电向督察组反映花园镇有人毁坏1000余亩草原问题,称截至目前尚无人到现场查看,咨询是否已经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处理。2016年,举报人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

该信访为重复访,办理情况已于第八批613号上报。

(一)基本情况

林甸县花园镇齐心村位于林甸县南部,距县城30公里,人口4859,总面积63000亩,其中,耕地22000亩、林地7500亩。举报人举报的地块位于花园镇齐心村六屯东南,约2200亩,地类为草原,权属为齐心村集体所有,目前现状为草原、取土场。

该信访为重复访,举报人于6月7日向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为中央环保督导组交办大庆市第八批第613号案件,该起案件已6月13日办理完毕并报送,6月14日在大庆网站上公告。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8日,林甸县政府组织县畜牧局、国土局、花园镇等部门,对举报开垦草原地块和取土场进行现场核查。

1、1400亩草原改为耕地问题属实。经调查,1996年齐心村村民石某某承包了花园镇齐心村六屯草原2200亩,承包年限30年(1996年至2026年)。承包期间,2006年至2011年,村民石某某造林400余亩,树林未成活改为耕地,2012年,又开垦草原1000亩,总计非法开垦草原1400余亩。经确认,即为举报地块,林甸县畜牧部门现场勘测,开垦耕地面积实际为1422亩。2016年7月5日至7日,县畜牧局对非法耕种的开垦草原地块实施了强制退耕还草,恢复植被。2016年7月8日,县畜牧局依法对石某某违法开垦草原行为立案查处,对石某某非法开垦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2016年12月5日,林甸县畜牧局将石某某违法开垦草原案件移送县公安局。2017年7月7日,林甸县法院对石某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2017年7月20日,林甸县畜牧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黑0623行审23号),目前法院正在执行中。

2017年,齐心村村民宋某某等向林甸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花园镇齐心村委会与石某某所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由齐心村委会将草原经营权收回,重新发包。林甸县法院判决((2017)黑0623民初1810号)齐心村和村民石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求。村民宋某某等不服县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2、上访人反映石某某破坏草原取土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2008年7月17日付某某提出申请办理取土场手续,由于拟选取土场选址地为花园乡齐心村草原,按照采矿权审批规定,占用草原的需要取得草原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2008年8月20日付某某提交林甸县畜牧局批准办理取土场占用草原申请的批复,2008年8月28日林甸县国土资源局组卷上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挂牌出让。摘牌竟得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林甸县瑞霖土场为付国清于2008年9月2日在林甸县工商局注册),2008年10月30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采矿权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矿区面积4.2万平方米(合63亩),采矿许可证号:2300000816343,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

土场选址为村民石某某承包的草原,与石某某之间签有指界协议。2009年,建设大齐公路辅路时,林甸县大齐公路建设指挥部也曾在石某某承包的草原上取土。经现场勘测,截止目前,实际取土面积为114亩,超量开采51亩。

处理意见:林甸县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合法手续的取土场认定合法性,对未批准的取土面积由畜牧、国土部门进行确认。同时对承包人石某某立案查处,查明超量开采土方的去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恢复草原植被。

(三)问责情况

林甸县纪委监委介入,启动问责机制。

九、受理编号1330号:“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时异味、噪声扰民,生产废水渗到地下,污染附近久青村地下水。”

该信访为重复访,办理情况见本批次(第十三批)1357号。

十、受理编号1332号:“东兴乡丰产村双阳河北侧有三块草原被破坏,其中一块1155亩草原被村民于某某于2010年破坏变成水田,一块1280亩草原被村民齐某某于2009年4月破坏变成水田,一块10000平方米的草原被村支书齐某某深挖土方变卖给北引工程,至今没有得到处理。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依法惩处当事人并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该信访为重复访,办理情况已于第二批72号上报。

第一个题办理情况:(村民于某某于2010年私自将1155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指地块为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产权归丰产村集体所有。该地块于1994年开垦,用于补充东兴砖厂农民土地,共计1155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3日,由林甸县组织县畜牧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和东兴乡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由市环保局参加,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该地块实际经营者为齐某某,1996年,共有十户农民在此耕种,分别为村民王某某、刘某、蒋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赵某某。2003年11月30日,该地块被村民赵某一次性买至2027年12月30日。其后,又于2005年5月转卖给村民齐某某。由于赵某已去世多年,齐某某家中失火,合同被毁,相关资料已无法查找。此地块在国土“二调”为耕地,并有测绘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村民齐某某于2009年4月私自将1280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指地块为东兴乡丰产村集体草原,该地块实际经营人为于某某,具体情况为:该地块原承包人张某、赵某某,面积1280亩,2004年转包给宏伟乡治安村民杨某某经营,面积1000亩,转包期10年(2004年12月至2014年12月)。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4日,经调查组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2014年8月群众举报杨某某开垦草原耕种农作物,经林甸县畜牧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杨某某得知,被开垦草原地块是2011年4月份开垦的,面积896.3亩。县畜牧局于2014年8月立案查处,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林甸县畜牧局于2015年2月27日将该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询问现承包人于某某得知,2017年张某、赵某某将开垦草原地块转包给东兴乡丰产村村民于某某经营,于某某于2017秋季将该地块由旱田改为水田,又将该地块租给东兴乡丰产村村民刘某某,现该水田地块已插秧完毕。

针对以上问题,林甸县政府决定:一是责令东兴乡丰产村与张某、赵某某依法解除承包合同;二是针对杨某某开垦草原行为,由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于杨某某开垦草原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从6月8日起,启动强制措施,对涉事地块实施耙苗退耕,同时,由县畜牧部门对二人耕种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三)问责情况

针对“村民齐某某于2009年4月私自将1280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信访案件,已由林甸县纪委监委、公安部门介入,对案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村支书齐某某破坏10000平方草原深挖土方,变卖给北引工程。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生态,依法惩处当事人并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基本情况

该地块为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北引总干渠乌南段11号料场。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该料场为引嫩扩建工程的取土场,2012年8月20日,由林甸县国土部门批复(林国土资临〔2012〕1号),同意建设引嫩扩建工程,临时使用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集体土地面积101575.1平方米,占地用途为临时用地,取土筑堤,批准用地期限为2012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0日,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在批复范围内。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1340号:“太阳升镇铁路家属区日升食杂店往左走的道路附近有多处垃圾堆,无人清理。举报人要求清理此处垃圾病修复道路。”

(一)基本情况

该信访举报的问题位于大同区太阳升火车站家属区内。铁路家属区地块一直由沈阳铁路局白城分局太阳升车务段负责管理。太阳升火车站始建于1963年,1966年投入使用。家属区建于1966年,当年建成。现有住户68户,其中,本乡镇居民占70%,八井子乡、祝三乡、双榆树乡等周边乡镇外来户占30%。大同区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副区长李某某为组长,区农业局、太阳升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对该案件进行专项督办。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情况属实。

1、生活垃圾问题情况属实。6月14日上午,经实地踏查,太阳升镇铁路家属区鸿日升食杂店左侧道路附近确有生活垃圾,约1立方米。太阳升镇立即组织人员和机械对举报地块及周边的生活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同时,与太阳升车务段沟通协调,督促其对辖区加强管理。鉴于太阳升火车站正在建设施工,区委、区政府责成太阳升镇落实属地责任,将此块区域日常卫生纳入管理范围,指派大庆瑞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清运,并建立长效机制,杜绝垃圾无人清理的现象发生。

2、道路需要修复问题情况属实。由于太阳升火车站及北侧铁路k333路口正在建设施工,站前路经常有重型车辆行驶经过,致使道路受损严重。在铁路征占地范围内形成一个长约30米、宽约15米、平均深度30cm的水坑,影响群众出行。6月14日下午,太阳升镇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该受损路段进行排水和垫土,目前已经能够保证群众出行畅通。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信息,太阳升火车站预计7月底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在此期间,区委、区政府已责成太阳升镇依照道路工程标准对该处受损路段进行设计,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协调铁路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施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1357号:“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距龙凤区龙凤乡新兴村居民区仅一墙之隔,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无果。”

已在第二批第113号案件;第七批第457、459、461号案件;第八批第633、680号案件;第十批第965号案件;第十一批1009号案件;第十二批1156、1213、124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一)基本情况

大庆石化公司始建于1962年,是从事炼油、化肥、化工生产及工程、生产技术服务的大型联合企业。乙烯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合成氨45万吨/年,尿素80万吨/年,聚乙烯111万吨/年。厂区分为龙凤和卧里屯两部分。龙凤为炼油部分,卧里屯为化肥化工部分。化工厂区位于滨州铁路西南侧,新兴村位于厂区西侧,西南与大庆市兴化园区接壤。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大庆石化公司进行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的形式开展检查。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情况不属实。

1.关于排放废气的问题。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受理过此类信访案件。2015年3月和10月,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大庆石化公司周边进行了两次监测,并聘请专家对监测结果进行了论证,监测报告表明,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但在不利气象条件时空气中偶尔有异味。为此,大庆市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责成大庆石化公司加强汽车装车栈桥工艺管理和日常监督考核,确保装车过程产生的油气全部进入油气回收设施,达标排放,杜绝产生异味。实施VOCs管控项目,完成动静密封点检测与修复工作。

2017年,大庆石化投资2984万元,对全公司装置设备动静密封点实施了泄漏检测与修复。投资4680万元,对储运系统实施油气回收和高效密封改造,减少了VOC挥发。投资6547多万元,建设了污水处理场废气治理设施,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气体进行收集处理。每年定期对厂界大气进行监测,各项指标均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017年,第三方检测公司哈尔滨绿怡工程评价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化工区厂界的H2S、氨、苯、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等十多项因子进行了两期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工区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均在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2018年5月,第三方检测公司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石化公司周边区域及久青村地区连续监测两天。监测数据显示,各项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乙烯厂区周边敏感点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综合企业自行监测、第三方机构监测结果,大庆石化公司化工厂区大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关于噪声扰民的问题。信访人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反映过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石化公司在定期检修过程中,工艺介质需经火炬燃烧排放,产生噪音。针对该问题,大庆石化公司对火炬安装消音装置。2018年5月18-21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石化公司周边久青村区域监测点连续监测两天,监测数据显示,噪声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018年6月8日龙凤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未听到异常噪声。

3、关于生产废水的问题。大庆石化公司的生产废水经炼油、腈纶、化工等4座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汇至公司总排水提升泵站,经28公里密闭压力管线排入青肯泡,再经青肯泡、肇兰新河、呼兰河,最终排入松花江。石化公司总排放口已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废水排放情况。大庆市环境监测站定期对该企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均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为确认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2015年10月,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久青村5个地下水井进行监测。其中井深28-32米4个,280米1个。280米的深水井21项监测指标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水体标准。剩余四口井监测结果,除锰、铁部分监测结果超标外,其余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水体标准。地下水锰和铁超标主要是和地下水背景值较高有关。可见,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针对以上问题,2016年10月5日,龙凤区政府投资10万元,对久青村的饮用水设备进行了治理改造。经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2018年6月12日,龙凤区疾控中心对久青村的出口水质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2018年6月15日,龙凤区疾控中心对久青村的末梢水水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指标均符合标准。

4、关于安全问题。大庆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区距离居民区最近的装置是球罐区,共有球罐16座,分别储存炼化碳三、丙烯、炼化碳四、丁丙烯等物质。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测大庆石化公司(乙烯生产装置区)厂内乙烯罐区最外侧C4球罐距离村庄的最近距离212米。根据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结果,大庆石化公司与久青村和新兴村距离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范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1362号:“哈齐高铁2015年8月通车后,产生的高压电辐射和噪声严重影响萨尔图区中桥小区1-1号楼的居民生活,2016年8月2日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反映,大庆市环保局于8月8日进行了监测,白天夜间均超标,哈齐高铁高铁承若整改但至今没有解决。”

该信访为重复访,办理情况已于第十批873号上报。

(一)基本情况

2009年,铁道部和黑龙江省共同出资,成立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齐客专”),主管部门为哈尔滨铁路局。“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于2008年获国家发改委批复,2009年获环保部批复,同年开工建设,总长度280.22公里,新建哈尔滨北站至新建齐齐哈尔南站,设计开行列车116对/天,总投资323.4亿元。

2015年8月17日,进入试运营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哈齐客专高架铁路距离地面26米,南侧与滨州铁路紧邻,中桥小区附近高架铁路设有隔声降噪的声屏障设施。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哈齐高铁对中桥小区1-1号楼的道路、人行通道、防火通道、小区通道,造成不便利影响属实。相关部门曾承诺待高铁通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要求,对居民楼实施拆迁、功能置换和补偿,但至今迟迟未予落实的问题不属实。铁路噪声超标情况属实;存在高压电辐射,但不超标。存在挡光情况。

(1)关于“哈齐高铁侵占中桥小区1-1号楼的道路、人行通道、防火通道、小区通道,高铁外沿距离居民楼4.1米,减去高铁征占红线距离4米后,居民楼距高铁外沿仅0.1米”情况。

中桥小区始建于2000年,为齐齐哈尔铁路福利分房,共有6栋住宅楼。其中1-1号楼居民上访,反映哈齐客专高架铁路噪音扰民。1-1号楼有商服30家,居民56户,共158人,其中50岁以上68人,60岁以上39人,70%为铁路职工。1-2号楼商服31家,居民48户,共149人。其中50岁以上62人,60岁以上37人,70%为铁路职工。1-1号楼、1-2号楼住宅产权属于铁路职工个人,一楼为商服裙楼,产权属于个人,外沿距高架铁路4.1米。两栋居民楼与高架铁路直线距离17-20米不等,距离地面滨州铁路27-30米不等,距离中桥路路边20米。

(2)关于“相关部门曾承诺待高铁通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要求,对居民楼实施拆迁、功能置换和补偿,但至今迟迟未予落实”问题。

据小区居民介绍,“2013年11月16日《关于落实市长现场对话会要求的通知》”、“市政府相关领导现场对话会精神”及“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31日《关于大庆中桥小区1-1#楼房(住宅部分)是否拆迁相关情况说明》”等文件承诺:待工程建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门验收后如不能满足居民正常生活,将采取拆迁(功能置换)补偿等方式解决1-1#楼房居民正常生活问题。2016年9月,萨尔图区环保局对哈齐客专噪音扰民等问题进行了约谈,要求该公司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16年11月,区环保局发函督促该单位尽快完成验收工作。该公司表示,现阶段铁路列车运行对数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无法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3)关于噪声扰民问题。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向萨尔图区转交了“哈齐铁路噪音扰民”信访案件,萨尔图区环保局对中桥小区1-1#、1-2#楼进行了入户调查,实地勘察现场并了解群众诉求,并对该区域昼夜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解性监测。2017年8月,萨尔图区环保局委托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在1-1#、1-2#楼设立了三个点位昼夜进行了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1号楼前昼间72.7dB(A)、夜间72.1dB(A),1-1号楼平台昼间67.0dB(A)、夜间67.4dB(A),1-2号楼平台昼间71.4dB(A)、夜间68.1dB(A),超出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关于挡光问题

哈齐客专《关于大庆中桥小区1-1#楼房环境影响问题的报告》中明确:“大庆地处东经125°42′至130°10′,北纬44°04′至46°40′严寒第Ⅰ气候区。最低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客专桥梁不会对中桥小区1-1#楼房(住宅部分)采光产生影响。”但现场调查和了解哈齐高铁建设对中桥小区1-1#楼房(住宅部分)采光确实有一定影响。

(5)关于高压电辐射问题

2017年10月20日,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测试中心对中桥小区1-1#楼房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如下: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为0.42V/m~77.1V/m,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为17.88nT~378.5nT,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702-2014)中相关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即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105nT)。经测试,电磁不超标,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自2016年8月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信访后,萨尔图区迅速落实相应工作,累计现场检查20余次,入户调查1次,询问调查3次,约谈哈齐客专1次,发函督促其整改1次,噪声排放情况监测1次,责令改正1次。行政处罚告知1次,听证告知1次。

2018年4月,萨尔图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前往哈齐客专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5月,针对哈齐客专“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直接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萨环罚告字〔2018〕001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萨环责改字〔2018〕001号)。现该公司法律顾问已与区环保局取得联系,表示配合,申请进行听证,近期内将来大庆与萨尔图区进行汇商。区环保局已按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萨环听通字〔2018〕001号)。告知其于2018年6月27日举行听证会,如该公司未按时到场,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区环保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市、区两级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哈齐客专噪音扰民等问题,并督促哈齐客专尽快解决扰民问题,给居民安宁的生活环境。近期召开的由市环保局、市大项目办、市规划局及萨尔图区政府参加的协调推进会,研究可行性整改意见,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各项问题,初步明确了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综合方案。首先要督促哈齐客专进行环保验收,与群众见面。

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督促哈齐客专聘请专家设计,为“哈齐高铁中桥小区段”进一步完善声屏障,有效降低高铁运行中噪声影响;二是督促哈齐客专立即开展项目分期环保验收,若不满足验收标准,督促其兑现承诺,对中桥小区1-1#实施整体拆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保留中桥小区1-1#主体,将该栋楼商服裙楼拆除。三是在居民参与下,委托资质单位对1-1#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影响程度。

(三)问责情况

无。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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