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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 2018年所有湖泊建立湖长制

来源:绥化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10 12:18:04

7月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2018年年底前,黑龙江省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

依据《方案》,2018年9月底前,有湖泊的市、县、乡全部出台湖长制工作方案;11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分级建立湖泊名录,分级设置黑龙江省市县乡村湖长,分级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分级建立“一湖一档”。到2020年,通过严格落实各级湖长叠加责任,科学实施湖泊网格化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数量、面积不因人为因素减少、萎缩。实现水域空间有效管控,湖泊岸线得到保护、水环境功能得到恢复、水污染得到防治、生态系统得到修复,使湖泊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方案》强调,全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省总河长更名为省总河湖长。跨国界的兴凯湖、具有重要作用的五大连池由省级领导担任湖长;跨行政区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领导担任湖长;不跨行政区的湖泊由同级党政领导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市、县、乡、村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按网格化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湖泊所有岸线和水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称为湖长;尚未设立河长的湖泊,要尽快建立湖长体系。

《方案》要求,一是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湖泊开发利用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

二是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是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核定湖泊纳污能力,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和监测。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力度,选择适合黑龙江省高寒气候特点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工艺,逐步推进城市道路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四是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五是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修复。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六是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配套实施湖泊警长,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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