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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首部实体法《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

来源:伊春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16 12:12:14

2018年6月28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2016年6月伊春市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获拥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规。

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生境独特,珍稀物种多样集中,是集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利用于一体的自然保护区。作为我国小兴安岭北部保存最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独特的花岗岩地质遗迹,该保护区具有国家意义上的珍贵性和稀有性,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目前,保护区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周边的居民盗伐林木、毁林开荒、蚕食和侵害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资源遭到一定程度破坏,区外人员也时有入山采集山产品的情况,给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规范保护范围和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职责和保护措施,设定相应的罚则,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十分必要。

2017年初,按照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法规案启动协调会。会后,责任单位组织茅兰沟保护区管理局人员起草《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赴各地考察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4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6月28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四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为十一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职责等内容做了规定;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共十四条,主要对保护区禁止行为、保护区内部划分、资源补偿费收支等内容做了规定;第三章法律责任为六条,主要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责任,同时对违法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也规定了惩处措施;第四章附则规定了该《条例》的施行时间。《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确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协同管理机制。《条例》规定嘉荫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协调管理机制,成立议事协调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提出了生态补偿方式及资金用途。《条例》规定根据自然保护区实际,逐步建立政府资金补偿为主、多元补偿机制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自然保护区社会性收费制度,对资源开发利用者或者环境受益主体收取资源补偿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三是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机构。《条例》规定依法在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具有地方特色较为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特点。《条例》的出台,对加强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强化自然保护区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防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发挥科学研究及教学实验基地的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完整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步工作中,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抓好《条例》的组织实施,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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