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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生态环境新闻发布会(2)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29 19:49:02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 张树礼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近期,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抓手。下面,我重点就这两个文件进行政策解读,同时就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定背景和主要特点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决定》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对2015年印发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修订。2020年12月14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强化政治责任担当。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实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责任清单》是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更有力的实际行动,从严落实《责任清单》,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责任划分全面精准。《责任清单》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二部分为6个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三部分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个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四部分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等28个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五部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六部分为6家中央驻区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七部分为工作要求。在2015年印发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责任清单》增加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相关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责任,涵盖了各级党委、政府和45个部门在行政决策、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更加符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三,强化司法裁判和公益检察监督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履行,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离不开因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公益诉讼等案件的司法裁判。《责任清单》在第五部分规定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除了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职责外,还明确了负责受理环境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等责任。同时,《责任清单》第五部分中明确了自治区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等。

《责任清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厘清了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出现,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有利于推动形成条块分明、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生态环境工作新格局,对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责任清单》已经发布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面、从严贯彻落实《责任清单》,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安全生态屏障、建设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制,省级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为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督察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是规定了督察形式和方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原则上每届自治区党委任期内,应当对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开展1次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派驻区域盟市、旗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派驻监察。例行督察实施计划管理,督察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例行督察进驻时间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一般不超过25天。专项督察参照例行督察,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派驻监察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三是规范了督察整改和报告要求。例行督察报告反馈后,被督察对象需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督察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督察报告反馈后,被督察对象需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2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督察整改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四是确定了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督察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强调了督察纪律和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被督察对象需自觉接受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整改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抵制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办法》的印发,进一步彰显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落实《实施办法》,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将会进一步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有关情况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抓手。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不但能够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还能激发和提升社会各界关心、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更加鲜明、生动、具体。 

国家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由上世纪90年代的生态示范区,到后来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现在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不断提档升级,同时增加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目前,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从2018年开始,我区开展并申报的旗县市区都得到生态环境部的肯定。目前,我区共有1个盟市(兴安盟)、6个旗县市区(新城区、鄂托克前旗、阿尔山市、根河市、乌兰浩特市、康巴什区)被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荣誉称号;有4个地区被命名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分别为杭锦旗库布齐沙漠亿利生态示范区、阿尔山市、科右中旗、巴彦淖尔市乌兰布和沙漠治理区。示范创建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参与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我们内蒙古自治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能够在全国的评比遴选中每年都被国家肯定,这是对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鼓励和肯定。特别是我区的兴安盟,所辖的6个旗县市中,已经建成2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 2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阿尔山市、科右中旗),而且今年兴安盟作为盟市级创建地区,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的称号,成为我区唯一获此荣誉的盟市。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区各级党委、政府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各地发展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是创建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脚踏实地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好诠释。 

近年来,我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调整创建方向、抓落实。

我厅把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列入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重点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关于报送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等文件,根据国家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进行了自治区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市、旗县建设指标体系的课题研究,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材料手册》等资料,在“学习强国”、《内蒙古实践》等多家媒体发表我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文章,与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兴安盟行政公署联合举办“中国生态文明(阿尔山)论坛”等。 

二是努力沟通协调、促成效。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有40项具体指标,其中有的指标对我们内蒙古这样地域跨度大、生态类型多样的省份来说,很难实现东西部一致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如何破解难题,在我区尽可能多地培育出完全符合要求的地方,获得国家认可、获得荣誉称号,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工作任务。经过开设课题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协调沟通生态环境部,对原指标体系中对北方地区的制约性指标进行磋商探讨、献计献策。比如指标体系中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是一项表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综合指数,和区域内生物丰度、植被覆盖度、水网密度等都密切相关,这项指数我区东西部差别很大,阿尔山、根河市能够达到78左右,而阿拉善盟的旗县不到20,之前国家对这项指标的要求是不分生态本底状况、一律大于等于55,这样我区有一半以上的地区不能符合要求。在我们的不懈努力推动下,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指标体系经过三次修订,目前该项制约性指标已经得到了适应地区特点的调整,分干旱半干旱地区和一般地区,设置了分别不同的指标值,使得我区大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成为可能。

三是对重点地区积极引导、树典型。

内蒙古东中西部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各有特色,我们对创建积极性高、条件较好的地区科学引导、重点培育,针对不同地域特点精准发力、深挖潜能,紧扣国家指标严格要求、选拔典型。

如:兴安盟,在全区率先提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市的目标任务,全盟六个旗县市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将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先决条件,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年行动计划,出台了《兴安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管理办法》等,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党政实绩考核中的权重由2017年的10%提高到2019年的23.7%。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通过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兴安盟人民群众已经切实享受到了绿色发展成果,全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由2016年的24279元和8533元,增加到2019年的30408元和11630元,年均增速分别达到8.4%和12.1%。

阿尔山市,这个被总书记赞誉“自然风光四季都很美”的地方,牢记总书记“守住生态底线、保护好环境就是发展”的重要指示,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全市的“天字号”工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约占该市国土面积的88%,是自治区红线面积占比最大的旗县。阿尔山市努力把绿水青山、冰天雪地打造成金山银山,2018年在我区第一个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称号之后,2019年又被授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方面的先行者和探索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始终将创建工作作为推进新城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首府居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抓手,围绕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和环境治理,举全民之力深入实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山林自然生态文化,保护首府水源地,建成哈拉沁生态公园和敕勒川草原等一批兼具生态修复和景观游览功能的重大生态工程。

巴彦淖尔市,紧贴乌兰布和沙漠东缘,营造黄河护岸防护林带,遏制沙漠东侵,保护母亲河。形成以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农民参与的防沙治沙新格局,把“黄河百害”打造成“天赋河套”,实现了治沙与致富双赢,成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的样板。

以上这些创建地区都获得了国家高度认可、一致好评。

今后,我们将牢记总书记“努力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的殷切嘱咐,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指导地方开展好示范创建工作,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和转化模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我们也希望媒体朋友们更多关注这项工作,共同分享和传播这些成功经验和模式,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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