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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新炭材建设项目110kV送电线路工程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案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27 16:49: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卓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新炭材建设项目110kV送电线路工程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内蒙古卓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新炭材建设项目110kV送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发现该项目工程输电线路全长4.5公里,其中4.39公里途经国家级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缘。

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9月完成内蒙古卓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新炭材建设项目110kV送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但在未取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10日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12号)文件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和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卓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新炭材建设项目110kV送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乌发改批字〔2020〕113号),考虑到该工程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工程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工建设的问题已被卓资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并已结案,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工程路径选址已取得批复,且调查期间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并积极推进整改,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该工程项目建设,并处罚款肆拾叁万零伍佰元整, 同时责令保护区内的部分工程建设内容(部分钢结构塔体和塔基基础)限期恢复原状。

【整改情况】

该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全额缴纳了罚款,保护区内的部分工程建设内容恢复原状工作正在准备恢复中。

【案件启示】

此案查处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的“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掌握和使用。为此,我厅按照处罚与帮扶相结合的思路,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和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厅相关处室加大对该项目的帮扶力度,积极指导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的重新编制和输电线路的走向,推动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尽早获得批准。在此基础上,执法部门加大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并针对其在国家级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部分违建行为,对其做出了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我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首次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建设生态破坏的执法权,也是我区在自然保护区执法方面首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案件,开辟了我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的新领域,在自然保护区执法方面特别是恢复原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体现了自治区生态环保人在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上的使命和担当。

【案件点评】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红线,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从严执法,切实担负起生态环保人的责任和使命担当。特别是在全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将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行政处罚执法权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更应引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勇于实践,按照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实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无缝有效衔接,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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