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府与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天煤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通辽市检察院召开。磋商会由通辽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通辽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赔偿请求人参加。此次诉前磋商会,是通辽市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首次尝试,在内蒙古自治区尚属首例。 2018年6月26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对露天煤业现场检查中发现,露天煤业存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等诸多问题。通辽市检察院于7月23日对露天煤业生态环境损害赔案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认为,露天煤业的行为导致生态资源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通辽市检察院征询了市政府和露天煤业的意见,双方同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通辽市检察院遂将调取的证据和鉴定意见移交给市政府,并指导市政府与露天煤业依法开展诉前磋商。 通辽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向露天煤业提出如下赔偿请求:一是承担恢复10152亩土地及其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修复费用不少于25480.38万元:二是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2999.5934万元;三是承担相关鉴定费用。露天煤业完全同意赔偿请求。双方当场签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同意在30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 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探索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解决的新路径,在提升办案质效的同时,确保办理案件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为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格局作出了有益尝试。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在检察机关的积极主导和推动下,露天煤业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得以成功举办。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过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架构过程,在公益诉讼的司法解决和行政解决路径间搭建起了一座桥梁,为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和示范意义。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