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服务保障先行区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019年以来宁夏法院审理的6315件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分析,提出以“一河两漠三山”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案件实施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设想,经充分论证后提出具体方案,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等配套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改革重点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区域和受理案件的范围,决定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及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14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泾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固原市辖区5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中卫市辖区3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 明确审理此类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整合司法优质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形成专业人才集聚优势,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理。对集中管辖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应当受理的4类37种罪名涉环境资源刑事诉讼、3类30种案由的涉环境资源民事诉讼、5类涉环境资源的行政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四个方面的案件进行了划定,明确了具体案由。 为实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改革要求对环境资源案件实施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制度,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密切配合跨域立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值庭保障、方便执行等各项工作,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快立、快执、快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替代执行方式,深化环境资源案件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综合执行格局,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耀表示,下一步,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