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5日从宁夏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确保黄河宁夏段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日前,宁夏出台了《关于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此举是全区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率先区先行先试,保障黄河水质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指导全区各市、县(区)做好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和规范管理的有力保障。 《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聚焦排污口管理突出问题、细化实化监管要求,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黄河干支流、重点湖库、主要排水沟等为重点区域,明确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思路,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根据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生活和工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 同时,基于全区排污口核查实际情况,《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细化排污口分类,涵盖了现有常见的入河(湖、沟)排污口,基本实现了排污口全覆盖。并明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各地组织对《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核查报告》中的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分类开展整治。 在严格准入方面,《指导意见》根据黄河干流水功能区定位,明确了禁止排污区和限制排污区。在细化审批权限方面,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等排污量大、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实行审核制。对重要水功能区设置排污口要严把审批关,并细化监管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全区将建立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档案、设置审核与备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等信息,实现排污口动态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一网通办”。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