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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宁夏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18 10:56:24

“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通过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为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现公布3起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发现并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其目的是各地参考借鉴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中“双随机、一公开”评审细则,有序、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案例一 宁夏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宁夏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转运。2022年3月30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储存废矿物油过程中,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罐),致使废矿物油储存时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本案中,执法人员用实际行动推动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随机检查中发现企业环境污染违法线索并第一时间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效,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意识,倒逼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最终达到惩戒威慑到位、企业认识到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目标。

案例二 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吴忠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根据系统派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8月新建一条白云岩加工生产线,包括一台颚式破碎机、一台锤式破碎机、三台振动筛、一座封闭式厂房等生产设施,配套建设一套布袋除尘设施。该项目于2018年3月建成并投入运行,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结合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出具的《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贰拾万元的罚款,并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行政处罚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监督。2022年7月5日,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执行到位。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企业负责人因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致使该项目建成投运后,未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最终受到了行政处罚。案件启示我们,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中,要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要加大对企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同时要帮扶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环保手续,杜绝建设项目建成未验收擅自投产的现象发生。

案例三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对厂区周边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养殖场路南侧小树林中有污水,水深平均约5厘米,已结冰且散发明显粪便恶臭味。经核查,该公司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物直接向厂区路南边小树林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第五类第一项第4条的适用标准,考虑该公司建设有粪污收集处理设施,签订了畜禽粪污处理合作协议,且该树林属于公司承包土地使用范围,倾倒畜禽养殖废物主观上是为了还田施肥,最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件评析】

执法人员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专项任务过程中,不仅对厂区内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厂区外围细致摸排研判并锁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体现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全面性。本案中,企业负责人只知道落实资源利用相关要求将粪污进行还田,却不知粪污还田利用相关标准规范,反映出该企业对相关环保法律、标准规范的认识尚不到位。案件启示我们,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既要全面检查企业厂区内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也要对厂区周边外环境有着敏锐观察力,确保对企业环境问题查清、查实、查透。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大力开展“送法规、送政策、送技术”等送法入企活动,帮助指导企业自觉知法、学法、守法。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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