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供单位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原县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原县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8日,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执法对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废水超标排放。经现场调查取证,对排放的污水取样并送至中卫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COD浓度值为124┦/L,氨氮浓度值为56.82┦/L,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限值要求1.1倍(COD)和2.8倍(氨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办理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对违法企业处罚款80828.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6月6日,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COD浓度值为76┦/L,氨氮浓度值为46.91┦/L,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限值要求0.27倍(COD)和2.13倍(氨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原处罚决定罚款捌万零捌佰贰拾捌元整(¥80828.00),计13日,共计罚款壹佰零伍万零柒佰陆拾肆元(¥1050764.00)。该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和2017年6月23号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案件评析 在此次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和污水排放标准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严格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视环境保护。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处罚,以最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