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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来源:宁夏环境保护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18 10:21:06

案件提供单位

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

涉案企业名称

宁夏石嘴山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

监督性监测

案由

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立案时间

2017年6月7日

案情简介

宁夏石嘴山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余热、矸石发电;氮化硅粉、碳化硅及制品;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及覆膜编织袋制造的企业。2017年6月7日,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执法人员委托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特种水泥回转窑排放的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2470.7mg/m3,超标415.7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43.3mg/m3,超标4.7倍,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限值,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一)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罚款贰拾万元。

(三)要求企业停产整治。

办理结果

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于2017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惠罚告字〔2017〕30号)告知了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因违法事实情节严重,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同时向涉案企业下发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石环惠责停字〔2017〕01号)。并于2017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惠罚字〔2017〕30号)对其进行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案件证据充足,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审批程序完善。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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