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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大家园 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赵辉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15 08:14:23

开栏语

秦岭是世界上分布纬度最北的亚热带生物宝库,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分布着大量大熊猫、朱鹮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素有“动物王国”的美誉。为了引导广大市民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检举猎捕、贩售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即日起开设专栏《维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秦岭大家园》,倡导绿色文明发展理念,共建人与野生动植物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是动物信赖的伙伴;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那么,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代表、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王浩公说,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明确,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相应解释。

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包括: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这些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擅自引入或者放生外来物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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