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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公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05 06: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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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情况,省高级法院党组对今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5起典型案件审判情况。

案例1.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诉金昌某某公司、平安某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期间,金昌某某公司在与平安某某公司签订的硫酸镍生产线租赁合同终止后,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授意其职工趁天黑下雨偷排浓密池的工业废水至白沈沟河,造成白沈沟河及河岸土壤严重污染。且存储在平安某某公司院内浓密池中的工业水镍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存在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36.23万元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在四个月内处置平安某某公司厂区内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判令平安某某公司在两个月内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共同承担鉴定费用。

【裁判结果】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昌某某公司偷排工业废水入白沈沟河后流进湟水河,造成河水及河岸土壤环境严重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平安某某公司作为从事硫酸镍生产企业,具有防治污染之责,其将部分硫酸镍生产线租赁给金昌某某公司后,对该公司生产线生产的工业废水处置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令金昌某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36.23万元,平安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处置平安某某公司厂区内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平安某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自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共同承担鉴定费用15万元。一审当庭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省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主要涉及到具有自动修复功能资源污染的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水、大气等资源具有自动修复功能,少量排放可能会通过生物、物理机制等实现自我净化,但是每一次污染都会或多或少对环境承载能力产生影响,使其服务功能损失,最终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因此对已经自我修复的污染采取虚拟成本法测算和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有其现实意义,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2.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某某某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罗某某某某某等三人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以村委会名义非法开垦林地面积9930.52亩。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某某某等三人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罗某某某某某等赔偿植被恢复费人民币36127606.29元并及时修复被损毁的植被,恢复土地原状并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赔偿本案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格尔木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某某某等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上述犯罪行为毁坏了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某某某等三人的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人分别被并处相应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修复被毁坏的9930.52亩林地,并在五年内恢复生态功能,其恢复标准为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修复计划”标准。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负责监督实施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8000元及在《青海日报》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判决责令各被告人共同修复被毁坏的林地,并载明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和标准,并由当地的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使各方力量参与到被破坏土地的治理中,对被破坏土地尽快恢复生态功能,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负责监督实施修复机关的做法,是生态环境治理和审判实践的有益尝试。通过该案的审理,有效遏制了当地破坏环境的非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于当地牧民群众,既是生动的法律知识普及,又是深刻的环境保护教育,促使人民群众树立起绿水青山的环保意识。

案例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家人到自家墓地给已故双亲扫墓,不慎将燃烧的烧纸散落到墓地周围的草丛,火势蔓延,导致林地过火,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亩,过火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烧毁樟子松、青杨、锦鸡儿、沙棘等林木,造成经济损失208393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某某对失火林地恢复重植或赔偿重植费用。

【裁判结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虽因不慎引发火灾,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但其积极救火并有自首情节,且就被烧毁林地的恢复重植,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对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东山失火林地实施恢复重植,重植面积92亩,造林树种为:胸径2.5厘米以上青杨雄株及苗高80厘米以上樟子松,青杨雄株和樟子松各占50%。于2019年5月底前重植完毕。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重植完毕或虽已重植,但经验收不合格,则由赵某某赔偿林地重植费用21.71万元。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注重环境治理、修复的同时,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此外,受案法院将法律援助与司法审判对接,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及代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修复环境资源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案例4.玉树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贡某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某某某等三人在玉树市仲达乡境内邦琼寺附近山区用铁丝陷阱非法捕杀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母马麝并埋尸于现场附近。玉树市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现场将三人抓获。三只马麝整体价值为90000元。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贡某某某等三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因非法猎杀导致三只马麝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裁判结果】玉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遂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贡嘎平措等三人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判决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将道歉申明刊登于本地区有影响的报刊上。

【典型意义】玉树地区在整个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动植物资源丰富。但其地处高原,海拔高、生态脆弱,环境损害恢复难度大,保护、培育显得尤为重要。玉树市是玉树的州府所在地,对玉树的整个生态环保和建设中具有引领作用。本案在对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被告按被捕杀野生动物价值承担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道歉的做法,不仅对类似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也对大力培育全社会共同保护好三江源生态文明理念起到促进作用。

案例5.玛多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高某等七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某等七人经商议,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砂金禁采区的玛多县花石峡镇吉日迈村被告人角某承包草场上开采砂金,造成当地草原大量裸土外露,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及地形地貌景观被破坏。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等七人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七被告人支付恢复其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和植被资源所需费用24.26万元。

【裁判结果】玛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1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承担修复责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在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定西中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邢台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了《青海省玛多县花石峡镇吉日迈村砂金过采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针对矿区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了沙堆清理、回填采坑,场地平整,撒播草籽、养护等较为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其技术上较为可行,工程部署较为合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得到黄河源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的认可,需治理费用24.2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自愿承担了所需治理费用,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玛多,藏语意为“黄河源头”,地处黄河源国家公园。本案在审理中注重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维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运行,尤其是在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生态红线划定区内,司法裁判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对污染环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将环境修复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相结合。判决和调解结果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对引导当地牧民合理利用草场,有效遏制非法开采,保护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具有指导意义。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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