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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护湟鱼的“硬核”支持——青海湖封湖育鱼系列报道之二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尹耀增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20 09: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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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捞网并解救被网住的湟鱼。省渔政管理总站提供图

2018年10月13日,某视频平台中一段数条鱼在锅内被烹煮的视频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有网友指出视频中男子在烹饪的鱼是明令禁止捕捞的特有保护动物青海湖湟鱼。

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民警在发现这条视频后,第一时间联合西宁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找到视频发布者马某某。16日,经过询问,马某某承认其所购鱼类为湟鱼,对烹煮湟鱼这一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对该男子做出处罚7000元的决定。

湟鱼种群数量大,资源量相对丰富,是全省集中分布的最重要的经济鱼类资源。历史遗留的问题、经济利益的驱使、渔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环境较差等多种因素造成湟鱼非法捕捞屡禁不止。

由于过度捕捞,湟鱼资源量急剧下降。为保护湟鱼资源,修复青海湖复合生态功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省政府先后5次实施封湖育鱼工作。

为确保封湖育鱼工作取得实效,30多年来,从政府到民间,青海人一直都在努力弥补着过度捕捞造成的危害,特别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湟鱼和打击非法捕捞提供了“硬核”支持和根本遵循。

“硬杠杠”——织密织牢保护湟鱼的法律法规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

“对待湟鱼必须坚持保护与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面对非法捕捞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渔政人员才能做到执法严明,依法抓捕,惩罚有据,给非法捕捞者以威慑。”省渔政管理总站站长拉尔其布说。

作为一名从事渔政工作20多年的老渔政人,拉尔其布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感到非常迫切。庆幸的是,保护湟鱼得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围绕保护湟鱼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1979年,我省恢复青海省水产局时设立了渔政科。1985年6月,成立了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1996年,成立了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合署办公)。”拉尔其布介绍说。

上世纪80年代以前,青海省一直没有渔业资源保护的机构和措施,捕捞生产无计划无管理。特别是在夏季湟鱼产卵期间,大量捕杀产卵亲鱼,冬季全湖封冻,捕鱼者任意上湖捕捞。

由于青海湖生态脆弱,资源恢复缓慢,2011年1月省政府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再次发布第五次《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实施封湖育鱼的通告》,禁捕10年(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充分体现了青海省委省政府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机构健全,还需立法建设。1990年,青海省颁布实施《青海湖渔业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我省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同年,青海湖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2001年3月,省人大重新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3年,省人大通过并出台《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省政府公布《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的通告》,对省内青海湖裸鲤等14种珍稀濒危鱼类进行保护,为青海渔业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特别是第五次封湖育鱼实施以来,省渔政管理总站联合市州县渔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贩运、加工、销售湟鱼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使有组织的捕捞行为不复存在。

据统计,2010年—2019年,省渔政管理总站共办理涉渔案件255起,其中行政案件170起,行政拘留80人;刑事案件93起,依法起诉判刑108人;渔获物5.6万公斤,罚款40余万元。

“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捕捞者仍然存在,渔政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但是我们作为保护湟鱼的一线执法人员必定尽职尽责!”拉尔其布眼神坚毅。

“顶梁柱”——渔政工作者为湟鱼保护撑起一片天

“渔郎”偷捕湟鱼多数在后半夜,给抓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018年6月,海北藏族自治州渔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万宏接到群众举报,在刚察县哈尔盖镇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有人偷捕湟鱼。

挂断电话,张万宏和三位同事紧急驱车赶往现场进行抓捕,经过6个小时的蹲守,终于在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当场抓获1名涉案人员,其他2人逃逸,查获非法捕捞湟鱼237.5公斤,充气式冲锋舟1艘、汽车2辆、渔网18盘。

“当时真的很生气,很可惜,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还要以身试法……”张万宏叹了口气再没说下去。显然,张万宏既为湟鱼感到惋惜,也为涉案人员触犯刑法感到遗憾。

作为保护湟鱼的一线工作者,张万宏最深切的体会就是累,不好干。“熬夜是家常便饭,我们的工作节奏完全是跟着‘渔郎’在转,而且还会遇到暴力抗法的行为,充满了未知的危险。”张万宏说的一脸轻松,但是记者能够感受到这“一脸轻松”的背后更多是艰辛的付出。

“环湖现有实际渔政执法人员45人,基本上是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专职渔政人员很少,每个渔政人员平均要管理97.8平方公里的湖面和8公里的湖岸线,有200公里的产卵场要管护。此外,还要负责打击非法偷捕、运输、加工、销售湟鱼等多个环节违法犯罪活动。”拉尔其布的话印证了记者的感受。

冬季,由于湖面结冰,通往湖面的道路四通八达,渔政人员防守难度更大,特别是在追查时,偷捕者会冒着生命危险往湖中心冰薄的地方跑,为了人员安全,有时执法人员只能放弃追击。夏季,偷捕者就往深水区跑,以逃避打击。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谨防夜间盗捕成为渔政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因为夜间盗捕不但涉及盗捕者的安全,也关系到执法人员的安全。执法人员只有提前在偷捕者出没的地方蹲守,一直守到半夜,然而,一旦被盗捕者发现,他们便立即弃车而逃。因为是深夜,发生危险的概率很大。

渔政部门的车辆陈旧,缺乏必要的设施也是制约执法工作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冬季,偷捕者骑着三轮摩托车深入到离湖岸七八公里的地方偷捕,渔政人员只能步行到七八公里的湖面抽网,有时甚至冒着生命危险。

……

他们艰辛的付出,他们挺在一线和“渔郎”斗智斗勇,他们为保护湟鱼撑起了一片天。

“新乐章”——在探索中建立了适合省情的新机制取得新成效

第五次封湖育鱼实施以来,全省渔政部门逐步探索建立了七个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省际省内渔政执法联动,省、州、县渔政执法联动,渔政、公安、工商部门执法联动,渔政、志愿者联动机制,水陆联动打击机制,举报奖励机制,以及全国率先建立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

2005年以前,我省渔政执法中采取行政处罚,出现“抓了放,放了抓”造成环湖地区非法捕捞、贩运、销售案件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等现象,为了加强对青海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3月省农牧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封湖育鱼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非法捕捞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省渔政管理总站和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行多次探讨、沟通,建立了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追究制度的推行,加强了刑事执法的力度,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拉尔其布进一步解释道。

2005年10月,省渔政管理总站将“魏某、魏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开启了全省对涉渔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

2018年11月9日,我省首例非法捕捞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经庭审,被告人王某某(上文中在刚察县哈尔盖镇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非法捕鱼者)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裸鲤增殖放流23750余尾鱼苗的费用11875余元。

今年随着“青海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启动,渔政部门将开展长江、黄河干支流禁捕,青海湖禁捕,打击电鱼活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安全生产5项执法行动。

青海湖禁捕专项行动,以夏季洄游期(5月11日至8月31日)和冬季冰封期(12月20日至次年3月31日)为重点时段,以环青海湖、旅游景区(包括茶卡盐湖景区)、游客集散地为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水上、陆地禁渔检查和交叉执法,集中整治非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等严重破坏青海湖裸鲤资源的违法行为。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渔业执法中存在的执法难、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快了青海湖渔业资源的恢复。非法捕捞和贩卖得到有效遏制,以渔为业有组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环湖地区餐饮点加工销售青海湖裸鲤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青海湖裸鲤资源切实得到有效保护,推动了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工作。”拉尔其布欣慰地说。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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