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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电厂为核心的绿能发展 能源转型借力在地经验

来源:风险社会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 作者:吴劲萱、许令儒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30 17:47:53

一、前言

依据2025年达成非核家园及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达20%(相当于装置容量27GW)的目标,政府着手推动能源转型。「能源转型白皮书」是根据106年4月24日核定的「能源发展纲领」修正案所推动,其概念认为能源转型需要加入社会的监督和参与,透过公民参与和跨部会的共同合作,使得能源转型的计划能够更加完善、更好地落实。[注1] 在一开始政府盘点政策时,公民电厂并未获得关注,而是在第一阶段预备会议过程中经公民团体提议,才将公民电厂的推动方案,纳入后续讨论。

为何谈论公民电厂是重要的?能源转型成功的关键之一在于更多民众能够参与再生能源的规划、开发、生产和消费(REScoops,2016),而公民电厂能作为实际操作形式。台湾仍处于公民电厂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政策与法规及公众对此的认知,尚留有许多讨论空间。根据能源转型白皮书(2017)预备会议记录资料,统整了民间对发展公民电厂的看法,其中包括民众对公民电厂定义的不确定、是否有诱因使民众参与进来、是否能反馈弱势团体和地方社区,以及民众参与发电占比等问题。这些问题不难看出社会大众对于公民电厂定义的疑惑,以及实际执行上遭遇了什么困难。 本文企图延续这样的问题,期望能对公民电厂能有更具体实际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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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电厂让民众将能源供应的权利掌握在己。图片来源:公视《我们的岛》节目—自主发电在我家

二、何为公民电厂?

依据能源转型白皮书目前对公民电厂的定义来看,「公民电厂依发起单位、民众主导性高低、所有权分配以及收益规划可有多元组织形态(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等),惟须符合由民众参与出资,且收益由参与者分享,或反馈地方公共服务与公益用途。」 [注2] 这样的定义比较广,可能涵括了多种公民电厂的形式,但仍然可以归类出公民电厂的核心概念,包括强调公民参与为主体,以及不同于对传统大型集中式发电的依赖,其重视分散式、地方性的再生能源。公民电厂让民众将能源供应的权利掌握在己,除了提升公民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能增进能源效率和节电管理的概念,促进能源转型,进一步让能源分配和管理形式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民参与和地方能源为公民电厂重要的内涵。进一步厘清地方能源的概念,其可以说是特定地理区域、社区的人或组织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能源活动;更仔细地定义,能源的安排是由地方团体进行有利于在地消费者所驱动,地方团体则是由在地对地方能源结果有共同利益的人和组织组成的。地方能源透过三种方式驱动:下放、消费者偏好与参与和信任(Ofgem,2016)。欧洲再生能源推广组织与公民团体联盟 REScoops (2016),提到「能源联盟(Energy Union)」的概念,笔者认为也可被视为公民电厂发展的条件与原则,其八个要素如下:

鼓励每个公民消费及生产再生能源。

或和他人一起参与能源生产和供应。

鼓励公民利用在地能源基础设施(配送和运输)。

鼓励公民若有剩余的能源需求,可照顾社区脆弱的邻居。

再生能源电网能优先接入的实施和执行。

清晰稳定的立法框架,以降低计划的复杂性、成本和风险。

内部能源市场如何确保新产业的公平竞争模式。

基于利益关系人的团结和信任,需要监管、有效的治理以及公平参与的机会。

公民电厂发展绿能的潜力不可小觑,绿色和平与REScoops等4个组织联合发表委托研究(CE Delft, 2016)[注3] 认为,欧盟在2030年有19%电力是来自所谓能源公民(energy citizens)[注4] ,甚至于2050年可达到45%的电力是由来自超过2亿6400万(约占其总人口的一半)的欧盟公民自己所生产。

三、他山之石:国际上不同形式的公民电厂

公民电厂的形式多元,参酌许多国内外经验(高淑芬,2016;REScoops,2016a;Ofgem,2016;Thomas Bauwens et al.,2016;Anna Schreuer,2016;REN21,2016),从公民参与的方式与程度到地域性皆有区别。以台湾在地案例,如阳光伏特家、绿主张绿电生产合作社、台东达鲁玛克原住民部落电力公司、彰化台西村公民电厂(村民正在筹组台西村绿能社区促进会)等,都可被指认为公民电厂。前两者是以公民集资或合作投资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为主,是跨地域的;后两者则更有地方能源(local energy)的特性(地域性),强调在地居民(社区)的参与。

在国际案例上,本文举几个发展较早的欧洲国家经验。Bauwens et al.(2016)提到能源合作社(power cooperatives)的重要性与发展程度在欧洲有很大的差异,有些国家的合作社模式已建立并运作完善,但在有些国家并非如此。英国虽然是风力发电条件很好的国家之一,但相比丹麦与德国其能源合作社却发展不足。2011年英国共有19个再生能源合作社,其中8个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而这归因于英国能源偏向大型设施和企业所有。英国能源供应集中在6家大型公司,占了超过99.7%的电力供应,只有0.3%的发电比例不是源于这些大型电力公司。此外,英国政府对再生能源颁发的奖励机制,主要是对投资者的税收减免,排除了合作社组织,使得英国大型公司容易取得优势地位。而后,英国政府逐渐发现大型电力公司容易造成高交易成本,所以透过与社区能源的战略结盟,在2014年成立了一个负责再生能源社区型发展的项目小组。而至目前为止,倡议仍集中在社区能源集团和大型企业开发商的比例调整。

德国的公民电厂发展和英国的不同。根据德国再生能源法(EEG 2017)第三条第15款关于公民能源公司(Bürgerenergiegesellschaft)的定义,其中必须包括:1. 有权投票之社员或股东至少有10位自然人。2. 表决权中至少应有51%为自然人所有,且于投标前至少1年已依据联邦登记法第21、22条登记其主要住居所于该陆域风机的设立区域。3. 任一社员或股东不得持有高过10%具表决权之股份。德国绿色和平能源合作社政策沟通主管,同时也是公民电厂主管的马赛尔·凯芬海曼(Marcel Keiffenheim)指出,德国使用再生能源比例已经有33%,德国的公民发电比例更高达一半以上(主妇联盟低碳绿能组,2016)。此外,德国现在整体电力市场不再被四大公司的150家电厂所垄断,全国有超过两百万家电厂,持有权分散在一百多万的个人及企业上;在整体持有结构上,也只剩下12%是传统电力公司所拥有,47%都归社会大众(孔德廉,2017)。

地方能源的实际案例可参考德国沃尔夫哈根市的公民能源合作社,其于2012年成立,依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唯有沃尔夫哈根能源公司的客户——即在地消费者,才能成为该能源合作社财产(包括电力生产与输送)的共同所有者;市民以最少一单位500 欧元的方式加入,并限制每一社员最多只能缴交 40 个基本单位;社员可根据自己的能力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活动。市民同时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也回应了能源联盟的概念,利益关系人彼此团结信任,需要有效的治理,需有公民参与的机会(刘书彬、彭睿仁,2017)。

丹麦和苏格兰也针对在地参与提出具体的政策框架。根据丹麦促进再生能源法,开发商投入绿能发展计划必须提供在地社区20%的所有权。苏格兰政府在2020年前为社区能源设定了500MW的目标,并提供金融支持机制,为再生能源开发共享所有权实施原则提供明确的方针(REN21,2016)。

四、小结

公民电厂的样态可以很多元,但不脱离重要的关键概念,要确保公民参与和在地能源发展,需完善的制度配合。综上所述,能有(1)明确的发展目标;由该目标而制订出(2)清晰稳定的立法框架;以及(3)完善的财务金融机制,如此才能鼓励公民成为能源产销者,为发展公民电厂的重要条件。Craig Morris 和Arne Jungjohann(2017)所述各国发展公民电厂多借鉴德国的发展模式, 但德国发展绿能的脉络,与其他国家是由政策驱动地方能源发展的模式不同,所以德国模式并不尽然能完全套用在其他国家。然而其明确的目标与制度、在地公民参与的经验,分散化的地方能源型态,以及避免再生能源电厂财团化等,都是可以学习的优点,这也驱使台湾必须思考如何发展符合在地经验的公民电厂,让公民电厂发展绿能可以是台湾能源转型的驱动力之一。强调公民参与的「能源转型白皮书」,正试图清晰画出台湾公民电厂相关制度建立的路径。

注解:

(1)能源转型白皮书网站。取用日期:2017年11月30日。。 

(2)能源转型白皮书第二阶段共同协作工作小组于107.03.05通过之《公民电厂推动方案》重点推动方案(计划)。

(3)CE Delft (2016). The potential of energy citizens in the European Union. Full report and media briefing. From: http://www.greenpeace.org/eu-unit/en/Publications/2016/Media-briefing-Potential-for-citizen-produced-electricity-in-the-EU/ The study was commissioned by Greenpeace, Friends of the Earth Europe, the European Renewable Energy Federation (EREF) and REScoop.

(4)「能源公民」在此份报告中被定义为个人或家户可生产电力,或是能弹性地管理他们的需求,不论其是个体或集体。这也包含公共设施例如城市或公有建筑、学校、医院、政府大楼以及少于50名雇员的小企业。(CE Delft, 2016)

(本文已经过繁简转化, 编辑: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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