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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环保署预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与《放流水标准》

来源:台湾环保署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31 16:23:43

台湾环保署于2018年10月31日预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公告事项第一项附件与《放流水标准》第2条、第2条之1,新增业别61.“海水淡化厂”、62.“水库总磷削减总量管制区之事业”、63.“蒸汽供应业”,以及64.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增订(5)“设置贮存设施,贮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1项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物质之事业”定义,并增订其适用之放流水管制项目及限值。 

台湾环保署说明,因应全球气候变迁,台湾水资源管理策略趋向多元化,兴建海水淡化厂已为水资源供应措施之一,现行以自来水厂管制,考量海水淡化厂引用海水处理及排放之特性逐渐多元化,自来水厂之适用要件已无法涵括;近来屡发生未达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公告事业管制规模之业者,造成水体污染情事,如将未经处理含高浓度总磷之废(污)水直接排入河川水体,致使现行水库水质常有总磷优养情形;贮槽贮存之污染物泄漏,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重大情事,而无法依本法第33条规定要求设置防止污染地下水体之设施及监测设备;制造蒸汽之事业,采用湿式处理废气者,产生之废水含有戴奥辛、悬浮固体及有机物等污染物等,爰有必要修正管制对象及增订其适用之放流水管制项目及限值,强化风险控管。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业别61.“海水淡化厂”:定义为从事海水或半咸水之集取、淡化,以提供用水之事业;其管制标准项目与限值,订定水温、氢离子浓度指数、化学需氧量、悬浮固体、氨氮、阴离子界面活性剂、油脂、总余氯及溶解性铁等13项重金属等,计21项管制标准项目。 

 二、业别62.“水库总磷削减总量管制区之事业”:定义为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告水库总磷削减总量管制区及管制方式之管制对象;其管制标准项目及限值依公告水库总磷削减总量管制区及管制方式管理。 

 三、业别63.“蒸汽供应业”:定义为设置锅炉,从事蒸汽制造、配送及供气予他人,并产生废水之事业。但仅以天然气为燃料者,不在此限;其管制标准项目与限值,订定水温、氢离子浓度指数、氟盐、硝酸盐氮、氨氮、正磷酸盐、酚类、阴离子界面活性剂、氰化物、油脂、硫化物、甲醛、多氯联苯、溶解性铁等15项重金属、除草剂等15项农药、戴奥辛、化学需氧量及悬浮固体等,计46项管制标准项目。 

四、业别64.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增订(5)“设置贮存设施,贮存本法第33条第1项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物质之事业”,其管制标准项目及限值适用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 

台湾环保署强调,藉由新增管制具污染风险之事业及增订其适用之放流水管制项目及限值,促使业者正常操作废(污)水处理设施,并提升水体质量。呼吁业者确实守法,如有水体、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违者将依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处分,切勿以身试法。 

(本文字体已经过繁简转换,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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