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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为铁路运输上好“安全锁”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潘从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5 08:13:39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作为铁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为铁路企业的安全运营保驾护航是铁路检察院身肩的光荣使命。近两年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机关以保护“车轮上的安全”为重点,将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结合,实现监督效果,做到了办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通过办理个案努力达到以检察职能强化社会面治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检察建议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乌将铁路(小破城)公路铁路平交道口,长期处于未完全封闭、无人看守状态,周围村民、牲畜通过下钻栏杆的方式穿越道口,存在重大人身安全及列车运行安全隐患。米东区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未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怠于履行管理职责。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经立案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3月21日向古牧地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协助铁路部门消除公路铁路平交道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履行对辖区内村民加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设施的法律宣传教育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行为;做好群众工作,确保辖区内治安良好,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及引发人身安全事故和列车运行安全事故。

2019年4月2日,古牧地镇人民政府回函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提出解决小破城公路铁路道口问题的具体措施,加装防护栅栏,封闭铁路公路平交道口,加强对辖区内村民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设施法律宣传教育,依法履行护路联防职责。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工务段向检察机关复函:“在贵院大力支持和协调下,已对管辖内乌将线原小破城道口两侧未封闭的铁路防护栅栏缺口进行了封闭施工,并现场使用工程机械对原道口两侧道路路面进行了破拆,恢复了铁路路基断面,目前该区段铁路线路已实现全封闭,满足列车运行安全要求。”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铁路行车安全大于一切。铁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教育管理群众知法守法,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避免发生人身安全和列车运行安全事故。

治理违法采砂保障车轮安全

2018年10月,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排查及开展“三项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库车某砂石料有限公司在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内距桥梁30米处(南疆铁路线K769+296)违法采砂,形成宽450米、长30米、深4.5米的巨大深坑,改变了河道的河床结构和自然流向,破坏了渭干河自然生态,改变了河道正常的冲淤规律和河流自身的稳定性,降低了铁路桥梁的泄洪能力,严重影响了铁路行车安全,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10月23日向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该砂石料公司立即停止河道采砂行为;进行回填,限期恢复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原状及河流的原有流向;疏通渭干河铁路大桥泄洪通道;加大对渭干河以及渭干河铁路桥上下游采砂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

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成立专门小组督促落实。按照检察建议书的整改要求,于2018年11月14日向该砂石料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多次派人督促回填、修复整改,认真检查、验收。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多次跟踪回访,确认河道内无违法采砂行为、河道已恢复原状、铁路泄洪通道及桥墩均修复完毕。

该案的办理产生较大的警示作用,据南疆铁路部门反映,自本案成功办理后,南疆铁路沿线再未发现在铁路桥下违规采砂的情况,多个采砂厂业主对已经形成的沙坑自觉进行回填,对遭受破坏的铁路桥及时进行修复。

此案办理检察官介绍,该案的成功办理,恢复了河流自然生态,消除了长期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是铁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公益保护与车轮安全双赢、多赢、共赢的典范,是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叫停保护区内取土违法行为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一处藏在厂区内的深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重视,随即联系当地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城管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并制定解决方案。

经过现场调查,系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施工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乌鲁木齐——乌西间k1953+050处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形成了深达10余米、宽达20余米的深坑,坑体四周与铁路线、高速公路呈垂直立面,并且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不仅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而且一旦下雨极易造成路基边坡的坍方、路基的沉陷等影响铁路安全的事故发生。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办案组在确定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后,主动调查询问,并向负责人讲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区自然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书》。该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违法取土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施工队连夜将深坑回填,使土地恢复原貌,在下雨天来临前防止发生路基边坡塌方、路基沉陷等安全隐患。

由于发现、制止及时,宣传措施得当,消除了铁路安全隐患,提高了行为人的爱路护路意识。经过再次现场勘察,存在的深坑消失了,办案检察官悬着的心也放下了。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以“车轮上的安全”为重点,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政府依法履职,使铁路部门与地方政府建立有效的联系,搭建交流平台,共同致力于“一带一路”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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