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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25 15:14:15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新疆,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持续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重大生态工程,依法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质量明显改善,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自然环境、发展阶段、产业结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繁重。生态系统脆弱,环境承载能力低,水资源极其短缺,土地荒漠化问题突出,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产业布局偏乱,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依然较大;个别地方仍在搞“黑色增长”、搞污染企业“上山下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环保基础薄弱,支撑保障体系不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治理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存在弄虚作假搞口号环保、数字环保、假治理、走过场等现象。这些问题,成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建设美丽新疆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上来,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做到“八个坚持”(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新疆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二、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使新疆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确保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大幅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具体指标:全区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5%,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1.6%;全区监测河流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7.6%(国家考核的47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91.5%,劣Ⅴ类水质比例不大于4.28%),重点监测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3%、3%、1.6%、2.8%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不低于25%;森林覆盖率达到5.6%。

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新疆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建成美丽新疆。

(三)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强化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突出改革创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兵地同治、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注重依法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三、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节约能源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一)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不断优化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塔里木河、博斯腾湖等重点流域,“乌—昌—石”(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沙湾县,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奎—独—乌”(包括奎屯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乌苏市,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等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内不符合规划布局、治污设施不完善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限期完成达标改造。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2.继续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三高”企业严格行业对标,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

3.严格落实环境准入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环境准入条件。制定“三高”项目认定标准,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严格禁止洋垃圾入境。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4.发展特色绿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特色生态旅游业,把旅游业打造成新疆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推动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积极利用新疆资源、能源、生态、区位等优势,推动低污染、低能耗、低水耗、高附加值的绿色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5.推动绿色工厂和绿色矿山建设。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向土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发展。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绿色矿山标准,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

6.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

(二)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与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到2020年,全疆用水总量控制在550.2亿立方米以内。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统筹深化低碳试点,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区的碳减排任务。

(三)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绿色发展

1.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绿色发展格局。以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和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为纽带,积极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大力构建绿色制造、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绿色物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产业合作“三基地一通道”“五大中心”“十大进出口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绿色发展格局。

2.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中选择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推动园区绿色化改造。提高绿色设计理念,推进绿色设计技术开发应用,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开发绿色产品。引导企业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目标的绿色供应链。

3.推进绿色贸易发展。积极开展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申建,推进开放型经济绿色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全区外贸发展实际的贸易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规范,促进绿色贸易发展;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相关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提高环保产业开放水平,扩大绿色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

4.推进绿色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哈密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在地州市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创新发展适合生态农业、绿色矿业、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严格落实风力、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研发利用的差别化金融政策。积极发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示范作用,逐步向全区推行,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合作项目落地。逐步提高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

5.加快构建绿色物流体系。积极推动物流设施和技术装备标准化、现代化,大力推行绿色运输、绿色仓储、绿色包装。加快推进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的改造升级,实现绿色集约发展。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加强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综合集成应用,促进人员、货源、车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提高物流效率。大力推动生活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的回收物流发展,引导企业建立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四)鼓励推进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1.鼓励资源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广高效节能设备、节能环保汽车、高效照明等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提倡家庭节约用水用电。积极利用新疆风能、光能、地热能等富集优势,大力推广清洁电力、绿色供热制冷、绿色照明和智能化管控。全面推动使用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积极推广中水回用。

2.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深入实施低碳节能全民减排行动,推行绿色消费,严格执行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规范标准,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饮、绿色回收等创建活动。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减少使用一次性日用品。

四、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编制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依法依规根据产业政策、布局规划以及能耗、土地、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规范化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实施《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开展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台账,完成国家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

3.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区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鼓励“乌—昌—石”区域燃煤电厂开展烟气脱白试点。2019年年底前,完成“乌—昌—石”“奎—独—乌”区域、伊犁河谷和库尔勒及周边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其他区域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

(二)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研究制定全区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乌—昌—石”“奎—独—乌”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鼓励余热、浅层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取暖。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有序推进重点区域散煤治理,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

2.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3.强化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现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同步推进农村住房墙体节能改造。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制定实施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乌—昌—石”“奎—独—乌”区域为主战场,以车用柴油、普通柴油质量达标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为导向,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治理为重点,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提高油品质量。2019年1月1日起,全区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3.改善运输方式。推进煤炭、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显著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货运比例。通过采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等手段,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四)强化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

1.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计划,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当地政府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2.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持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荒漠和河谷草原修复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防沙治沙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等重大工程,增加林草覆盖率。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落实城市道路和城市范围内施工工地等扬尘管控。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各地州市要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各地要加大采暖季火电、水泥、钢铁、焦化、铸造等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逐步建立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名制度,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每年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并逐厂检查措施落实。重污染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2.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加强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精确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预警重污染天气。

3.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管控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联治,“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五、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全区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2.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并实施清理整治、逐一核查销号。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和整治。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完善城市排水体制,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全区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2018年年底前,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额敏河流域、博斯腾湖流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任务。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调整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并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及合理盈利上来。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1.严格总量指标和强度指标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在国务院确定的2020年全疆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基础上,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逐级分解至各县市区。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33%、2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

2.统筹配置和有序利用水资源。推进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编制实施节水规划。加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编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逐步降低过度开发河流和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退减被挤占的生态用水。到2020年,初步建成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配置体系,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等4个地级市达到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四)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全面落实河(湖)长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自治区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四级河长、湖长制组织体系、工作制度体系和治理保护体系,确保管理保护从区域到流域、从大河到小河、从大湖到小湖全覆盖。开展河湖巡查,建立“一河(湖)一档”,制定实施方案,系统推进河道湖泊综合治理。到2020年年底,建立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制度保障。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开展入河入湖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积极保护河湖水生态空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水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开展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加快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污染地表水体得到有效治理,水生态环境状况继续好转。

3.加强湖库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持续推进博斯腾湖、乌伦古湖、艾里克湖等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艾比湖流域严格控制总氮新增排放。确保到2020年博斯腾湖、乌伦古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艾比湖等湖库污染程度减轻。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落实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力争实现全区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8年年底前,各地州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任务,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20年,我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六、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监管。督促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对工业用地和周边土壤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实现监测数据和结果共享。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清洁化改造。

2.加强受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待治理与修复完成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3.加强油气资源开发集中区域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建立土壤污染清单,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加强油气田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2020年,完成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克苏地区等历史遗留油泥坑治理与修复。

4.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库,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等级评估,并按污染程度制定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项目,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对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的管理机制。

(三)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1.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全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垃圾生物堆肥、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的综合处置,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取缔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垃圾填埋场运行和封场全过程环境管理,避免二次污染。2020年年底前,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2.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体系建设。乌鲁木齐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博乐市、阜康市4个城市中心城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四)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全区各类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堆存点专项排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清单,并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2.着力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统筹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3.加强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及时更新升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设备,确保处理工艺和技术达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州市加快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满足辖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严禁医疗废物非法处理处置。

七、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全区“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二)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

1.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排查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2.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以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哈密市、吐鲁番市、克州等地区为重点,对存在超负荷使用、废水超标排放、接近使用年限等问题的尾矿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逐步消除隐患。

(三)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探索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贯彻落实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及自治区实施意见,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资源摸底、资源评价、资源确权登记、科学合理划分面积等方面,开展扎实有效的基础工作,做好我区设立国家公园的前期规划论证,对照国家陆续出台的设立标准和相关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各项工作,下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先手棋”。在国家公园试点期结束、全面整合设立国家公园时,实现相关体制机制顺利衔接,迅速启动设立国家公园工作。

2.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牢固树立和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全面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和退地还水,扩大轮作休耕试点,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全面保护天然林,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

八、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1.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机构改革,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统筹做好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

2.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从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监测系统、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等方面入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开展全疆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准确及时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增强生态环境预报预警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

3.加快构建“三线一单”环境管理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将全区各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目标、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环境管理提供空间管控硬约束。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三线一单”标准。

4.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探索建立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创建。持续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积极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发挥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的平台载体和典型引领作用。

6.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地县两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7.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已发行业执法检查,对无证和不按证排污企业实施严厉处罚,强化证后监管。逐步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的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新模式。

8.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强化排污者责任,督促企业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机制约束下,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主动加强环境管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坚持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自治区各级财政持续加大节能环保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天然林保护补助资金等,资金投入向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污染防治攻坚领域倾斜,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国有资本要持续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

2.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持续增加转移支付范围和规模,严格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探索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力争实现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3.完善环境资源价格、财税、金融政策。深入推进环境税费、资源税费改革,完善环保电价、清洁能源替代、绿色农业、新能源推广、居民取暖用气用电等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在水资源费、农业水价改革、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再生水水价、阶梯电价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持续推进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环境权益交易。

4.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重点推进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天然林、湿地、森林公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标准等地方标准。

2.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量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

1.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水资源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对策性研究。着眼于提高监测监管等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2.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疆、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年底前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3.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评估和应急响应体系。不断拓展和深入信息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实现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建设自治区、地州市两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九、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自治区各部门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定坚决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对《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修订,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州市、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按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保铁军。

(三)强化督察考核问责

1.开展环保督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实现所有地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补齐我区污染防治短板。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整改落实,挂图作战,不折不扣完成整改任务,严防假整改和问题反弹。

2.建立考核制度。依据国家出台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制定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3.严肃责任追究。对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地州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四)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舆论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制度,环境政策解读与新闻发布同步进行,阐释政策、扩大共识。自治区、地州市两级要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重大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新媒体参与环境报道,营造积极的环境舆论导向。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2020年年底前,地级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3.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壮大环保社会力量。要营造良好氛围。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把建设美丽新疆转化为全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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