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藏政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 《考核办法》分六章、二十条。明确考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适用于对全区相关区直部门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自治区每年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生态环境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至各县(区)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建立区直部门、地市、县(区)考核指标“三个体系”。重点考核区直部门、地市、县(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履行规定职责、生态环境质量、完成约束性支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情况等内容,设立6种“一票否决”情形。考核工作从上一年10月起至考核当年9月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按总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抄送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区直部门和地市、县(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将持续发挥“指挥棒”作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贡献积极力量。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