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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1 10:19:58

       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粤办函〔2017〕70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八)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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