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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1 10:19:58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

       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三)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底化,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

       (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的;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工程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废弃物、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者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的;

       (二)未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的;

       (三)未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的;

       (四)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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