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此前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基础上,扩大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范围,并提出诸多削减船舶排放的措施。 注:图片来源《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方案中要求 “自2019 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使用合规的低硫船用燃油将显著减少船舶尾气排放中硫氧化物的含量,减少污染,相应的,燃油成本也将会提高。因此在落实过程中,部分船舶为了节省成本,使用不合规燃油,并侥幸逃脱监管。 注:停靠在唐山港的一艘巴拿马籍散货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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